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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3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6月6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2024.06.14 -
中央出台实施细则31省份出台实施方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架构全面确立
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34号文)出台后,2017年全国各省市开始建章立制,全面落实34号文,31个省份均出台了实施方案或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国务院同意,于2017年10月印发,业界一致评价:让
发布时间:2018.01.03 -
垄断行为反竞争效果的直接证明方法
摘要:直接证明方法和间接证明方法都是反垄断法合理原则第一步骤中,原告证明行为反竞争效果,进而转移举证责任的分析方法。直接证明方法的法理逻辑是,原告如果提供了表明行为实际反竞争效果的直接证据,便没有必要再进行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结构分析。相较于间接证明方法的风险和困境,直接证明方法可以简化反垄断分析框架,并且使其更具连贯性。在我国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完善直接证明方法,需要合理设置适用范围,并且在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4.02.18 -
涉数据竞争行为司法实践检视及路径优化
目次 一、涉数据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检视 (一)涉数据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标准不一 (二)现有审裁普遍尊重“数据保护” (三)数据确权规则欠缺 二、涉数据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优化路径 (一)多元利益保护路径下审裁涉数据竞争行为案件 (二)正确适用“一般条款” (三)做好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动态平衡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涉数据竞争行为的审裁,虽然对于涉数据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尚未有统一的
发布时间:2024.03.07 -
竞争监管的实践冲突及其解决路径
摘要:竞争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维护竞争秩序的重要机制,对正处于转型中的中国来说更是如此。竞争监管是我国转向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制度选择,实践中市场监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时常发生管辖权冲突,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中显得尤为明显,其结果不仅妨碍法律实施和法治权威,更有损经济治理效率和竞争保护,因而有必要依法寻求竞争监管冲突的消解路径。因此,在梳理我国监管实践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借鉴
发布时间:2023.02.06 -
INTA新战略规划:品牌价值、消费者信任及创新
完成了2014年设立的4年工作目标。我相信我们完全有能力实现这项新的战略规划的目标。” “我们将不忘初心,以保护商标并使商标法协调一致。我们将继续提倡全球有效的执法机制。与此同时,我们意识到品牌和消费者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鉴于此,我们将继续承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促进商标和品牌在全球经济中对创新和竞争的重要驱动作用,从而使消费者、工作者、品牌所有人和全社会从中受益。” INTA主席蒂什.贝拉尔
发布时间:2017.12.28 -
广东省首例纵向垄断纠纷案件二审宣判
裁判要旨 纵向垄断协议必须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才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判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应考虑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被告市场地位是否强大、被告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目的及后果等因素。 纵向垄断协议应当由原告对本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考虑到原告的举证能力有限,而纵向垄断案件涉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纵向
发布时间:2018.08.03 -
国企应主动适应“竞争中立”政策取向
项安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国企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当前,人们已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基础性地位的重要性。多年来,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法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已经为我国实现竞争政策优先打下了基础,也为竞争政策的后续推进提供了可能。可以预见,竞争政策价值体系将被纳入更多的经济社会政策,竞争理念也将日益深入地影响这些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应主动
发布时间:2019.01.10 -
歪曲评价客观事实亦会构成商业诋毁
社会公众对该品牌的高度不信任,严重影响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综上,涉案文章所附图片真假难辨,与爱思开公司存在特殊竞争关系的迈头公司、张运华未尽核实审查义务,误导公众,损害了爱思开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审改判迈头公司、张运华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依法在微信空间道歉并消除影响,并赔偿爱思开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开支30000元。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
发布时间:2019.03.27 -
土耳其对四家快递公司的纵向客户限制行为罚款930万欧元
土耳其反垄断执法机构近日对DHL、TNT、UPS以及一家土耳其本土快递公司Yurtiçi Kargo分别罚款300万欧元、230万欧元、150万欧元以及250万欧元,总计930万欧元。这四家快递公司各自要求其经销商不得向这些快递公司的特定客户进行销售,被土耳其执法机构认定为构成划分客户的反竞争行为。(原文源自GCR)
发布时间: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