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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
独创性问题一直是实用艺术作品认定中的难题。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理论上是无可争议的,而且各国法律都要求作品系独立创作、源于本人,而非抄袭或复制他人作品,但是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独创性的理解认识不一。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理论,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所体现的思想。著作权法允许思想雷同,反对思想垄断;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而非独创性表达背后的思想和创意。从“思想表达
发布时间:2021.08.19 -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的“双层独创性”标准被中国法院广泛采纳,其核心意义在于限制它受外观设计专利的重叠保护。区别对待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发展中的历史遗迹,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德国学者创立并经法院所认可的“双层独创性”理论乃是歧视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规则,额外附加“艺术价值”或“艺术质量”要件的本质也属于“双层独创性”标准。始自工艺美术运动直至当代设计美学理论均揭示了设计具有
发布时间:2024.02.27 -
家具企业维权新招: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家具设计作品作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一般而言,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它的艺术方面,也就是物品的艺术造型、外观设计、色彩装饰等。但由于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方面只有在构成作品时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实践中如何判断实用艺术作品构成方面还存在困难,这也成为家具企业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创新成果时遇到的难题。 侵权纠纷频发 在左尚明舍公司诉中融恒盛公司侵权之前,多家知名
发布时间:2016.11.03 -
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标准
【案号】 (2017)粤05民初1199号 (2018)粤民终2104号 【裁判要旨】 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可以跟实用功能相分离,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的,可以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对于独创性较低的实用艺术作品,将其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时,标准不宜放宽,否则将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当扩大,公有领域被不当侵占,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创造性高度不匹配等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可儿
发布时间:2019.06.26 -
家具立体造型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家具属于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实用艺术品,当其立体造型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创作高度标准可从创作者和公众认知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认定。从创作者角度,实用艺术品的造型应体现出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且艺术性应强于实用性;从公众认知角度,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涉案家具所涉造型的
发布时间:2021.05.06 -
知识产权产品使用者侵权责任之解析
,对于盗版软件的使用者而言,不管是用于个人电脑上的私人使用,还是用于单位电脑上的商业使用,都涉嫌侵权。这无疑意味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和专利权人一样的“使用权”,而且还没有给予私人使用以侵权豁免,只不过给了善意使用者的一个损害赔偿豁免。 (3)使用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 对于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产品而言,无论是根据《著作权法》,还是根据《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人都不享有控制他人
发布时间:2017.06.21 -
最高院第28批指导案例157号| 左尚明舍家居诉中融恒盛木业、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 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 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
发布时间: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