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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公开的内容。目前,在专利行政案件中对于附图所公开内容的确定主要涉及两种情形:一是以带附图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对比文件无效涉案专利的。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从附图中确定的内容,可作为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但是对于缺少文字说明的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不宜作为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二是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附图作为在先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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