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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诉海信Vidda商业诋毁一审获赔55万元
3月27日消息,小米法务部今日发布消息,诉Vidda商业诋毁一审判决胜诉。 关于我司诉聚好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一案,近日,我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聚好看公司通过其微博账号“Vidda官方微博”发布侮辱、贬损小米公司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小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且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判令:聚好看公司在“Vidda官方微博”账号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
发布时间:2024.03.28 -
“皇冠曲奇”诉“蓝罐曲奇”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胜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将“皇冠丹麦曲奇”与“蓝罐曲奇”之争再度拉回公众视野。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蓝罐曲奇”的生产、经销、运营商在其产品营销中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且对“皇冠丹麦曲奇”方构成商业诋毁,遂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10月18日,蓝罐曲奇在其官网及官方微博刊登声明,承认其存在虚假宣传及对皇冠丹麦曲奇的商业诋毁行为,并声明向原告方“皇冠丹麦
发布时间:2024.10.21 -
浅析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认定
作者 史乃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要 旨 正当的市场竞争是经营者通过必要的付出而进行的诚实竞争,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在于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案 情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其旗下的途牛旅游网提供在线旅游服务,包括全国64个城市出发的旅游产品预订服务,还提
发布时间:2017.10.17 -
浅析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认定
作者 史乃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要 旨 正当的市场竞争是经营者通过必要的付出而进行的诚实竞争,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在于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案 情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其旗下的途牛旅游网提供在线旅游服务,包括全国64个城市出发的旅游产品预订服务,还提
发布时间:2017.10.17 -
同业监督与商业诋毁的界限
作者: 李建波 张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符合4个构成要件:一是具有竞争关系;二是商业诋毁的故意或过失;三是具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四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经营者对于他人的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批评,但评论或批评应具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 【案情简介】 原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极
发布时间:2017.11.29 -
今日头条诉百度商业诋毁纠纷案一审胜诉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今日头条)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在线)商业诋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百度网讯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今日头条经济损失25万元及维权支出2.56万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今年6月,百度在其网站以及手机“百度”APP整理、发布了《碰瓷、卖惨,今日头条正在发动第二次
发布时间:2019.01.29 -
首例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诉前禁令颁发,保护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前言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声望的定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为积累良好商誉,企业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凝聚了无数员工的心血。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贬低和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地位及不当利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0.09.07 -
向招标人发送侵权警告函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招标异议程序中向特定人即招标人发送侵权警告函,也可能构成商业诋毁。相关投诉不应因在程序上属于招标异议程序而必然具有正当性,相较于面向不特定公众而言,面向招标人这一特定交易对象发送侵权警告函的影响更大,应更为慎重。判断警告函所指的侵权内容是否构成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应仅仅以侵权诉讼是否发生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综合考量侵权指控成立的可能性、警告人掌握和提交的证据情况、警告函的具体表述方式
发布时间:2023.04.07 -
擅用未生效判决进行宣传构成商业诋毁案
在市场竞争中,个别经营主体为了谋求自身竞争优势,选择以节选公布未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但这一举动可能使社会公众对其他经营者产生误解、质疑和偏见,损害他人商誉,构成商业诋毁。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海螺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螺克公司)诉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底特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认定底特公司在其网店中节选拼接展示未生效判决文书及仿冒产品警告等文字,对螺克公司
发布时间:2023.11.03 -
恶意诉讼+恶意投诉+商业诋毁被判赔300万元案
诉讼、行政(行业)投诉、电商平台投诉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MASkin和BENEHAL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不实文章构成对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的商业诋毁;注册和使用与“maskin”“BENEHAL”“必利好”商标以及“世康”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源某信息科技公司、上海行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徐某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