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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博客构成商业诋毁企业被判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大连华工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工公司)诉上海善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善佳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善佳公司赔偿华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万余元并消除影响等。 华工公司诉称,该公司发现在新浪公司所经营的新浪博客网页上,有5篇博文含有博主陈某为其所供职的善佳公司作虚假宣传、诋毁华工
发布时间:2018.09.19 -
“杜康”商标之争:陕西杜康向河南杜康致歉,是否另藏玄机?
“杜康牌”商标争执了20多年,7月23日,《法制日报》发布一则致歉声明称,陕西白水杜康因散发不良文章诋毁河南洛阳杜康而致歉。 来源:法制日报 声明称,陕西白水杜康在与洛阳杜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于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在互联网上发布了15篇文章,对民事纠纷缺乏理性对 待,对上述文章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未审慎核实,给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商业信誉、名誉造成了损害
发布时间:2019.07.25 -
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
裁判要旨 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属于正当专利维权行为还是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根据权利人的权利状况、侵权警告的具体内容、发送对象及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权利人在发送侵权警告时是否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及依据的涉嫌侵权事实是否具有较高程度的确定性。如果发送侵权警告时未善尽谨慎注意义务,以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则构成商业诋毁。 案件信息 一审:泰州中院
发布时间:2024.01.19 -
微信聊天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作者:吴昱、刘清启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浙08民初87号 (2016)浙民终71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公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后,又以“微信私聊”方式向特定客户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该行为与在先行为具有连贯性和整体性,且针对特殊行业的目标客户,对该“微信私聊”行为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案情介绍】 浙江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晟达公司)与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28 -
微信聊天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作者:吴昱、刘清启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浙08民初87号 (2016)浙民终71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公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后,又以“微信私聊”方式向特定客户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该行为与在先行为具有连贯性和整体性,且针对特殊行业的目标客户,对该“微信私聊”行为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案情介绍】 浙江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晟达公司)与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28 -
如何认定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汪洪) 【案号】 (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91号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 在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均从事同类商品出口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将竞争对手的英文名称注册为网站的域名,并在该网站上恶意用英文散布虚伪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应承担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赛诺杰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交通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
发布时间:2016.08.12 -
如何认定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汪洪) 【案号】 (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91号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 在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均从事同类商品出口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将竞争对手的英文名称注册为网站的域名,并在该网站上恶意用英文散布虚伪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应承担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赛诺杰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交通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
发布时间:2016.08.12 -
如何认定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汪洪) 【案号】 (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91号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 在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均从事同类商品出口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将竞争对手的英文名称注册为网站的域名,并在该网站上恶意用英文散布虚伪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应承担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赛诺杰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交通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
发布时间:2016.08.12 -
微信聊天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作者:吴昱、刘清启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浙08民初87号 (2016)浙民终71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公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后,又以“微信私聊”方式向特定客户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该行为与在先行为具有连贯性和整体性,且针对特殊行业的目标客户,对该“微信私聊”行为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案情介绍】 浙江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晟达公司)与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28 -
被控专利侵权,苏泊尔很“受伤”……
诉讼请求。与此同时,苏泊尔公司展开反击,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巴赫公司商业诋毁。近日,杭州中院对这起商业诋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巴赫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张书青向本报记者表示:“授予专利权的本意在于保护和激励创新,而非被当作商战的工具,更不应成为诋毁他人商誉的幌子。在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