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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禁止注册诋毁性商标违宪
美国时间6月1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In re Tam案作出终审裁决,认定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驳回一项涉嫌诋毁性的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在该案中,一个全部由亚裔美国人组成的摇滚乐队的主唱Simon Shiao Tam将其乐队名称The Slants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USPTO根据美国联邦商标法(即《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二条(a)款,驳回
发布时间:2017.06.21 -
肆意发函构成商业诋毁案
经营者在发现竞争对手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时,向其发送告知函进行协商是一种常见的救济手段,但若经营者未经审慎抉择,且不依据客观事实向他人发送告知函,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的,可能构成商业诋毁,须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二审审结了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蓝泰公司)诉地洲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地洲上海公司)、地洲智慧能源(浙江)有限公司(下称地洲浙江
发布时间:2023.08.09 -
节选未生效判决误导消费者构成商业诋毁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 海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73民终6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螺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底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螺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螺克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7368号民事判决
发布时间:2023.10.11 -
“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6.12.27 -
有关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问题辨析
(作者:蔡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的交往模式也在发生在巨大变化,商业活动越来越方便,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占有更多市场份额,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一些企业不惜采取种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经营对手进行商业诋毁。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基本法律概念及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较为必要。 1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概念 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商业诋毁概念有
发布时间:2017.05.18 -
浙江衢州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某某、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索引】 (2016)浙08民初87号;裁判时间:2016年9月22日。 (2016)浙民终719号;裁判时间:2017年1月17日。 【裁判要旨】 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中,“虚伪事实”不仅仅指向无中生有、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还包括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夸大和歪曲等人为加工进而
发布时间:2017.03.28 -
歪曲评价客观事实亦会构成商业诋毁
法人张运华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评论。爱思开公司认为该文章构成对其公司的商业诋毁,故起诉要求迈头公司、张运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迈头公司、张运华通过微信发布的“韩国SK润滑油质量纠纷不理不睬,销售总监还要弄死经销商”文章中,文字表述部分基本属实,虽然用词并不完全准确,但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商业诋毁的程度。但除此之外,迈头公司、张运华还将2015年富源诚信汽车修理厂和2016年芒市
发布时间:2019.03.27 -
瓷砖品牌引争议判后寄语明情理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罗迈思陶瓷(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罗迈思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荣联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荣联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下称两荣联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罗迈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以“法官判后语”方式寄语双方当事人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以诚信赢得市场。 当事人均为陶瓷行业的经营者,两荣联公司的客户因磁砖产品质量问题向上海新娱乐频道某节目
发布时间:2018.10.30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宣传不实,构成商业诋毁
因认为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散布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破坏了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作为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机会,构成商业诋毁,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商业诋毁纠纷案,认定被告临沂市某电池实业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万元。 有专家表示,该判决厘清了正当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边界
发布时间:2019.11.01 -
合理维权视频≠商业诋毁
近日,未央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发布商标维权视频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明确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基于合理且正当的维权需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的客观描述,不构成对他人商业信誉的贬损,不属于商业诋毁,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并充分发挥了生效裁判的指引功能,引导企业规范有序经营,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原告申请注册了“米兰达智家”与“Milandahom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7类
发布时间: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