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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裁定,饮料生产企业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瓶子形状不具有显著性,不予注册为商标。 欧盟普通法院第八分庭2月24日作出裁决,认定总部位于亚特兰大市的可口可乐公司注册的中间和底部宽、上部窄的曲线瓶不具有将其与市场上其他瓶子区分开的显著性特征。 在可口可乐公司诉欧盟内部市场调查局(OHIM)一案的判决中,位于卢森堡的欧盟普通法院表示,申请注册的共同体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特征” 。 欧盟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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