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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的官费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
欧洲专利局(EPO)宣布专利申请方面的官费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此类官费调整举措将降低专利申请与审查流程中的诸多费用,并有助于以一种对企业有利的方式来支持创新。 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管理委员会在2017年12月批准了专利申请的官费调整请求。 EPO局长伯努瓦.巴蒂斯戴利(Benoît Battistelli)指出,“EPO的使命是支持创新、促进竞争与发展,并致力于提升质量与效率。而完成
发布时间:2018.04.11 -
欧专局与阿根廷推进专利合作
2018年2月5日,欧洲专利局(EPO)局长伯努瓦.巴蒂斯戴利(Benoît Battistelli)与阿根廷商务部长米格尔.布劳恩(Miguel Braun)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会面,就专利和创新方面的最新进展以及两地在上述领域的合作进行讨论。在本次会面期间,EPO还与阿根廷工业产权局(INPI)签订了有关INPI引入合作专利分类(CPC)系统的谅解备忘录。 巴蒂斯戴利表示:“很高兴看到
发布时间:2018.02.12 -
欧洲及中国在医药、生物领域不可专利客体方面的比较
序言 《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均对不可专利客体进行了规定。 EPC第52条(1)规定:“所有技术领域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易于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可授予欧洲专利。”第52条(2)规定:“特别地,下述各项不应视为第1款中的发明:(a)发明、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b)艺术创作;(c)进行智力活动、玩游戏、经营商业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发布时间:2019.07.08 -
律所解读欧专局审查指南修订版
2018年1月31日,Weickmann & Weickmann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Christian Heubeck博士撰文解析了欧洲专利局(EPO)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就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讨论。 2017年8月4日,欧洲专利局宣布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并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专利审查指南遵循《欧洲专利公约》,对专利审查、专利诉讼等相关程序提供具体指导。尽管审查指南主要
发布时间:2018.02.26 -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或取消在伦敦建立中央分庭
身份有关的基础设施必须被替换。我们将研究这些基础设施,包括与欧洲统一专利相关的基础设施。” “当英国自愿放弃欧盟的成员资格时,我们将研究必须自动脱离英国的其他基础设施。” 2015年,伦敦被确认为UPC伦敦中央法院的所在地,该法院将审理与化学(包括制药和人类生活必需品)相关的案件。中央法院由设在巴黎的主法庭和设在伦敦与慕尼黑的两个分庭构成。 然而,至关重要的是英国和德国均未批准《UPC协定
发布时间:2017.07.25 -
欧洲专利局发布空间量子技术分析报告
2021年11月2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量子技术和空间专利洞察报告》(Patent Insight Report:Quantum Technologies and Space),这项研究是欧洲专利局(EPO)、欧洲空间政策研究所(ESPI)与欧洲航天局(ESA)合作完成的专利分析系列报告之一。 研究发现,地球观测、导航和通信的空间应用领域的量子技术2001至2020年全球专利申请不断增长
发布时间:2021.11.09 -
从EPO指南修改看发明主题的技术性要求
欧洲专利局(EPO)日前发布和生效的《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2018)》(下称EPO指南)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其中G部分第II章第3节“排除的主题”有关可授权客体部分的修改更是引发了热议,例如EPO对于客体判断中技术性的要求是否有所变化,对于新兴和热门领域如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商业方法等是否提出新的审查标准等。鉴于此,本文对新修订的EPO指南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希望对各界更全面地了解此次
发布时间:2019.01.04 -
西班牙加入“Federated European Patent Register”
欧专局在新的一期新闻简报(2016年第17期)中发布了西班牙加入了“联合欧洲专利登记簿”(Federated European Patent Register)的消息。 此登记簿的功能主要在于免费为用户提供一个直接、快速获取已经在欧专局授权公告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欧洲发明专利在相关成员国的最新的官方著录信息和法律状态信息。 欧洲发明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审查并授权的、可以在欧洲专利
发布时间:2016.11.10 -
EPO与柬埔寨签署的专利有效性协定生效
允许欧洲专利在柬埔寨生效的协定自2018年3月1日开始生效,此举允许递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发明者和企业可以指定柬埔寨为生效国。 欧洲专利局(EPO)授权且在柬埔寨生效的欧洲专利将与柬埔寨国内的相应专利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且受柬埔寨有关专利法律的约束。 EPO局长伯努瓦.巴蒂斯戴利(Benoît Battistelli)解释了这一新进展的重要意义:“与柬埔寨签订的专利有效性协定的生效使欧洲专利
发布时间:2018.03.05 -
浅谈“公知常识”的证据认定及考量因素
水平密切相关。 二、各国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情况 我们不妨先看看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专利创造性评价中对于“公知常识”的证据要求。 1、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局申请委员会一些判例认为,对于技术更新较为快速的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确实存在一些需要特殊考虑的情况。例如欧洲判例中曾明确指出,公知常识通常是指百科全书、教科书、词典和手册中包含的信息;当一研究领域太新以至于技术知识还无法从教科书中获得时,也可以
发布时间: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