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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诉《神武》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9.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案裁定书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
发布时间:2016.05.10 -
第三方开发者须遵守商业秩序,大数据引发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中的其他微信用户,但如果该手机号码并未注册微信,就不会展示,更不会展示该联系人在微博、淘宝等其他软件上的相关信息。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脉脉与用户之间的协议仅能约束脉脉用户与淘友科技公司,对非脉脉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不能据此收集与脉脉用户有联系的非脉脉用户信息。 “这起案件表面上是一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本质上是个人信息保护之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
发布时间:2017.02.07 -
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转化成为数据产品的商标权以及含有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等。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大数据信息和大数据产业提供相关的法律保护。在适应新技术革命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从而真正地做到协调与平衡技术创新激励与个人权利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制度对大数据信息和产业的司法保护概况 鉴于大数据集合的复制成本低廉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7.07.17 -
浅析字号与商标冲突案中停止侵权及有惩罚性功能之法定赔偿的适用问题
作者:曹闻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旨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攀附他人商誉,将他人商标申请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着重考量了责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并探索了具有惩罚性功能的法定赔偿之适用问题。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 2013年
发布时间:2017.10.13 -
自然人姓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辩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张丹萍) 【案号】 (2014)漳民初字第376号 (2016)闽民终563号 【裁判要旨】 自然人姓名经权利人商业性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已经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和宣传用语上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易造成混淆的,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李瑞河系漳州天福茶叶
发布时间:2016.11.07 -
《鬼吹灯》千万索赔案一审有果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诉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当当公司)、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出版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青岛出版社在当当公司运营的当当网上发表致歉声明,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5万余元等。 《鬼吹灯》作者张牧野诉称,2015年10月26日,其在微博上宣布
发布时间:2017.12.18 -
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转化成为数据产品的商标权以及含有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等。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大数据信息和大数据产业提供相关的法律保护。在适应新技术革命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从而真正地做到协调与平衡技术创新激励与个人权利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制度对大数据信息和产业的司法保护概况 鉴于大数据集合的复制成本低廉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7.07.17 -
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侵害在先企业名称权(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
作者:黄瑜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审判长(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裁判要点 权利人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认定在后注册商标、字号的使用侵害在先企业名称权(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必须符合《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过错+损害”的法定构成要件。认定
发布时间:2018.01.08 -
技术类与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增多
www.ts-marathon.org.cn。 山水会展公司认为泰安传媒集团在后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泰安传媒集团注销被诉侵权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泰安传媒集团反诉,认为山水会展公司使用“第三届泰山国际马拉松”赛事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山水会展中心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安传媒集团的在后域名与山水会展公司的在先域名起识别作用的部分相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发布时间:201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