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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开征求意见(附送审稿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
发布时间:2016.02.26 -
对市场混淆行为和引人误解宣传行为的规制建议
(作者:黄璞琳 江西省抚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年2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其第五条、第八条拟分别对“利用商业标识实施的市场混淆行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规制。 其中,送审稿第五条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商业标识实施下列市场混淆行为: (一)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
发布时间:2016.05.09 -
Jeep新指南者“黑”了日系车又“黑”美系车,法律风险几何?
具体分析和考量。结合本案中的广告,具体分析如下: (一)带有虚假信息的比较广告构成虚假宣传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带有虚假信息的比较广告中,广告者若对自身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的宣传,存在引人误解的可能性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本案的广告中
发布时间:2017.02.16 -
知名作品的主要元素是否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同人作品中,单纯的主角人物形象、名称、道具等基本创作要素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些基本创作要素的权益因著作权人投入了大量的心血进行创作,甚至投入商业化的运营,不应当受到不法侵害。知名作品中的主要元素被他人使用在具有商业标识性质的产品上并造成了对权利人市场利益的不合理的侵占时,是否可以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从反不正当竞争的渊源来看,商业标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较丰富的经验。因为
发布时间:2017.08.02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姓名权益的考量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案号】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8号 (2016)沪73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 姓名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也蕴含着财产权益。在市场竞争中,如果姓名通过商业性的使用已经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产生了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他人擅自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姓名,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张立君
发布时间:2017.09.30 -
商业模式的法律保护与模仿自由
,不当抢夺了其商业机会,导致《协议1》未正常履行。被告不正当利用其劳动成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10万元。原告明确其独有的“警银亭”商业模式为:企业先与公安局就建设“警银亭”签订协议→公安局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下发批文→企业寻找合作银行签订采购协议→企业向生产厂家下订单→产品生产完成后由企业运到指定地点安装→企业
发布时间:2016.12.20 -
“假樱花”乱入市场迷人眼,“真樱花”倾尽全力来维权
使用于第11类热水器、炉具、马桶、浴缸、洗水盆、水龙头等厨卫商品上。 经查,苏州樱花与苏州樱花中山分公司均成立于2009年,负责人均为屠荣灵。2011年6月,屠荣灵同案外人又成立了中山樱花卫厨。中山樱花成立于2011年12月,法定代表人为余良成。上述经营范围均与厨卫用具相关。 早在2008年,樱花卫厨就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及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二审
发布时间:2016.10.19 -
"施华洛婚纱"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8月1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的主要理由: 一、原异议人是知名的水晶制品制造商,其名下的“施华洛世奇SWAROVSKI”品牌也广为公众知晓。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异议人就已针对原被异议人恶意提交的多件商标申请、注册以及原被异议人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7.10.26 -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适用的实务问题
四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均有明确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
发布时间:2017.06.21 -
商业模式的法律保护与模仿自由
,不当抢夺了其商业机会,导致《协议1》未正常履行。被告不正当利用其劳动成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10万元。原告明确其独有的“警银亭”商业模式为:企业先与公安局就建设“警银亭”签订协议→公安局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下发批文→企业寻找合作银行签订采购协议→企业向生产厂家下订单→产品生产完成后由企业运到指定地点安装→企业
发布时间: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