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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微梦创科诉北京字节跳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2020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
你排的“簋街胡大”是真是假?
在北京簋街,有一家网红小龙虾店铺你一定听说过——“胡大”。即便你没有吃过,但你也一定见过那人山人海的排队阵仗。 是这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与“簋街胡大”有关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某(简称原告)主张其系第8265760号“胡大”商标的所有人,曾授权其加盟店铺使用和经营“胡大”品牌。其发现北京缘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洁福缘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云景
发布时间:2021.08.24 -
饿了么起诉美团“二选一”,法院判赔100万元
9月1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新判决,要求美团立即停止涉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饿了么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随着我国反垄断力度不断升级,今年以来美团已三次因为不正当竞争问题败诉。 在此之前,今年美团分别于金华和淮安因“二选一”被判赔偿100万元及35.2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在金华、淮安两起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也都曾针对美团“二选一”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而饿了么方面
发布时间:2021.09.14 -
模仿他人商业标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调味品商行销售有部分上述产品,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芯莲花”商标注册,但其后被裁定宣告无效。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案外人注册的“美碗莲花”商标,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但在本案审理时处于另外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设计的“包装袋(某健康
发布时间:2023.05.17 -
以虚假点击干扰搜索网站排名结果不正当竞争案
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筛选网站类型,为任意网站,包括从事违法、侵权行为的网站提供优化排名服务,极易被网络“黑灰产”利用,可能将原本排名靠后的部分不良网站的排序,提升至百度搜索结果首页,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一优公司通过违法手段提高搜索结果排序,对百度搜索生态内其他合法经营者也不公平,是对良好竞争秩序的严重扰乱。 百度公司认为一优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被诉
发布时间:2023.05.22 -
特斯拉起诉冰零科技侵害技术秘密及不正当竞争
天眼查显示,近日,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特斯拉上海”)作为原告,起诉冰零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下称“冰零科技”),案由为“侵害技术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工商信息可见,特斯拉上海为特斯拉在中国的子公司,特斯拉CEO为埃隆·马斯克。 冰零科技在2023年3月,新增股东北京小米智造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小米智造基金”),系小米创始人雷军的产业投资平台,投资领域包含
发布时间:2023.09.06 -
冒用“故宫博物院”名称并进行虚假宣传案一审判赔500万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原告故宫博物院与被告某酒业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涉案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令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380余万元和150余万元,共计530余万元,并登报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案情简介 原告故宫博物院诉称,其曾于2010年与被告某酒业公司订立监制合同,故宫博物院对某酒业公司生产的“故宫酒”系列
发布时间:2023.07.31 -
百度网讯与我爱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行为破坏搜索逻辑,干扰百度网站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名结果,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我爱网络公司立即停止破坏百度搜索生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在“我爱广告任务网”设置针对百度搜索的任务专题等方式,帮助或诱导他人发布搜索任务、点击搜索任务,干扰百度搜索的客观排序,并从中非法获利;2、判令我爱网络公司赔偿百度公司
发布时间:2023.08.14 -
直播中对同行具体商品发表负面评论构成商业诋毁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次直播中,赏泥堂官方旗舰店主播吴卫明在直播中向众多观众及客户展示了盖有原告印章的紫砂壶,其在直播中描述原告所销售紫砂壶是假紫砂泥、假柴烧的虚假宣传。被告通过直播传播误导性视频和虚假信息,恶意抹黑原告商业信誉,误导广大群众,对原告商业信誉造成不利影响,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7.24 -
“珍珍”汽水遭遇“傍名牌”案判赔100万元
商品装潢是为说明或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对商品包装进行的装饰。对知名商品而言,这是它们最具代表性和辨识度的“外衣”。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仿照知名商品“珍珍”荔枝汽水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三被告支付40余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据悉,“珍珍”荔枝汽水是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珍珍饮料公司”)的知名商品。2021年,珍珍饮料公司发现一款名为“珍品”荔枝味汽水
发布时间: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