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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使用”竞争者商标违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73民终17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蜗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烛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
发布时间:2023.07.28 -
网易诉御魂师电影侵权阴阳师游戏获赔
近日,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珏珏影视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海盟佐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等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布。 文书显示,原告网易杭州公司、网易雷火公司诉称,被告珏珏影视公司等联合出品的电影《御魂师之封神令》未经原告许可,在电影内容角色及宣传过程中多处使用《阴阳师》游戏内容,还在新闻发布会中宣称该电影改编自火爆手游,存在大量混淆及
发布时间:2023.09.13 -
火锅店蹭电视剧《狂飙》热度惹纠纷
合作关系,不正当地攀附作品《狂飙》及其商业元素的知名度、市场号召力,引导消费者购买其经营的团购套餐,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爱奇艺公司将两被告共同诉至法院,并索赔200万元。 对此,二被告辩称,双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可替代性,不会导致公众对二者的商品内容产生误解。使用《狂飙》中的卡通人物形象及相关称谓,只是利用了该电视剧的公共文化功能,不会给爱奇艺公司造成损害。在今年2月底,其通过“大众点评”平台
发布时间:2023.10.26 -
地理标志、商标与不当竞争的竞合
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共同被告福特中国公司和长安福特公司使用“干邑(Cognac)特别版”做为销售的汽车命名和“干邑棕”做为对其汽车配色的称呼(左下图)都构成了对原告“干邑”(白兰地酒,见右下图)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 200 万元的损害赔偿并登报消除因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1]本案并被标志为全国首个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跨行业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的判决。[2] 综合两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可归纳为以下
发布时间:2023.12.12 -
滥用知识产权制度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苏州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康公司)与上海源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时公司)、行立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立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系国内罕见的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恶意行政(行业协会)投诉、电商平台恶意投诉、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商业诋毁、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等为一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世康公司是一家专业呼吸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其“MASkin”品牌防护
发布时间:2024.02.05 -
关键词关联搜索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分析
或一些商业标识、有一定影响力的宣传短语等选定为自己在线广告的“关键词”现象,由此可能引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这种使用又被分为“显性使用”以及“隐性使用”,“显性使用”常指不仅将他人商标用于后台设置,而且在搜索结果链接标题、网页描述以及网页内容中出现,有观点认为“这种‘显性使用’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商标侵权争议不大”[1],但本文持保留态度,认为还需要具体分析是否构成真正意义的“商标性使用
发布时间:2023.12.15 -
游戏宣传使用热门动画电影角色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游戏名称之间虽未达到混淆的近似程度,但涉案游戏版本的副标题使用了涉案电影中的核心词汇、游戏图标使用了电影的经典IP形象、宣传视频中的台词和部分画面与涉案电影存在显著的对应关系。因此,涉案游戏明显存在攀附涉案电影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涉案游戏与涉案电影存在特定联系。综上,制作并发布上述宣传推广内容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案游戏图标
发布时间:2023.12.14 -
“hegen”奶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奶瓶是婴幼儿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日常用品 ,消费者在选择奶瓶时,往往会选择一些知名品牌,然而有一些竞争企业为了牟利,通过抄袭设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恶意攀附知名奶瓶品牌,以达到提升自己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目的。近期,我院审理了一起与知名奶瓶品牌“hegen”有关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该图片为审理中实际拍摄的“hegen”奶瓶外观) 原告甲公司作为“hegen
发布时间:2024.02.21 -
“保定鹿王”仿冒“内蒙古鹿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内蒙古鹿王公司)、蠡县德嘉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蠡县德嘉公司)、保定鹿王毛纺有限公司(简称保定鹿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朝、赵*、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内蒙古鹿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献磊和黄克,上诉人蠡县
发布时间:2024.05.27 -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被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网络诋毁如何维权?
问题咨询: 针对网络上的侵权信息,需要出具一份相对应的律师函,有空回电详谈。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解答: 您好! 根据您电话介绍的情况可知:集团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相互独立经营,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讨债信息,使用了母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发布时间: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