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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地图提供商四维公司诉奇虎公司,索赔1亿
因认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向公众提供的导航电子地图、开发的应用软件“360搜索”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电子地图,误导公众认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图具有合法来源,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亿元,赔偿合理支出1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
发布时间:2016.06.07 -
新浪诉凤凰网索赔千万,中超构成作品吗?
(为了便于识别,简称凤凰网)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其过程和结果都显得格外扎眼。根据“知产北京”昨日下午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已经开庭审理了此案,审判长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 一审裁判:认定构成作品 新浪网诉称,2013年8月1日,其发现凤凰网在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鲁能VS富力、申鑫VS舜天比赛的直播。凤凰网所有及运营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
发布时间:2016.08.19 -
从驰名商标侵权案件中看商标功能与商标使用的联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邓卓 罗素云) 【案号】 (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4号案件 【裁判要旨】 由于传统商标制度是以“禁止混淆”理论搭建的,商标最核心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传统混淆理论认为无混淆...
发布时间:2017.01.04 -
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五十九条的适用
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复函》中指出,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作为反映该游戏内容、特点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当然消费者习惯的还原也应当是一个客观而非主观的过程,其中需要考虑到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寻、询、循、挑”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到消费习惯会因具体商品而有所区别,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消费调查
发布时间:2016.05.04 -
最高法发布最新导性案例:明确“老字号”商标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
6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
发布时间:2016.06.06 -
最高法发布最新导性案例:明确“老字号”商标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
6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
发布时间:2016.06.06 -
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五十九条的适用
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复函》中指出,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作为反映该游戏内容、特点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当然消费者习惯的还原也应当是一个客观而非主观的过程,其中需要考虑到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寻、询、循、挑”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到消费习惯会因具体商品而有所区别,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消费调查
发布时间:2016.05.04 -
从驰名商标侵权案件中看商标功能与商标使用的联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邓卓 罗素云) 【案号】 (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4号案件 【裁判要旨】 由于传统商标制度是以“禁止混淆”理论搭建的,商标最核心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传统混淆理论认为无混淆...
发布时间:2017.01.04 -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一般处理原则
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具体行为,其中第(一)项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00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7.12.14 -
“六个核桃”告了“大个核桃”
有“金六核桃露”外包装箱,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的包装、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六个核桃”核桃乳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的行为;同时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
发布时间: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