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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日报采访徐新明律师:中国科技监管行动继续:美团被罚逾34亿元
开展业务。 在中国竞争激烈的零售业里,这样的排他性安排迫使许多小企业选边站队,已成为中国政府最近对科技公司监管行动的重点目标。今年4月份,中国政府以实施强制“二选一”行为为由,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9988.HK,BABA, 简称:阿里巴巴)处以折合28亿美元的创纪录罚款。 美团发表声明称,对于这一处罚我们“诚恳接受”,未来将杜绝“二选
发布时间:2021.10.21 -
腾讯起诉抖音!索赔1亿
8月18日,腾讯视频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抖音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腾讯视频请求判令抖音的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抖音平台中的侵权《扫黑风暴》视频,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亿元,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 此前,腾讯告抖音侵权《王者荣耀》获赔60万。腾讯认为抖音平台上《王者荣耀》短视频涉嫌侵权,且抖音方面没有及时删除侵权视频,腾讯将抖音
发布时间:2021.08.20 -
买卖微信号?法院判了!赔偿腾讯109万
某网站因开设交易专区,提供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辅助注册、辅助解封等服务,被判赔百万。近日,腾讯将某网站运营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腾讯109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当前,国家正出台一系列规范政策加强对账号运营乱象的监管。针对违法违规账号“转世”、恶意营销等乱象,国家网信办的“清朗·互联网用户账号运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正在进行
发布时间:2021.10.22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
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总局”)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集立法意见。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五年里迎来了第三次修订。如果说2017年第一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在于删除与《反垄断法》竞合的条款,2019年第二次修正侧重于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那么此次第三次修订则是侧重于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 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发布时间:2022.12.23 -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账号买卖中的适用分析
判决要点 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并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重点应审查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同时,超出许可范围虽不影响平台经营者身份的认定,但如果网络服务者并未将其盈利能力与网络技术服务挂钩,而是与侵权者绑定,谋取侵权利益,避风港规规则此时没有适用的空间。 案例来源 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647号 二审
发布时间:2023.06.20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天门泵业公司诉登冠品信公司使用“天门泵业”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
。2020年5月,天门泵业公司以登冠品信公司企业名称侵犯其商号权为由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诉讼过程颇为曲折,一审胜诉,二审败诉。为申请再审,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找到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徐新明律师经分析案情后认为,其原审诉讼策略选择有误,建议其另案重新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2023年4月,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门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
发布时间:2023.08.15 -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年以来十大影响力事件(1993—2023)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年以来十大影响力事件 (1993—2023) 1.反不正当竞争进入新的战略高度,持续高位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出战略性部署安排,并再次深刻强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指明方向。反垄断决定着市场经济的竞争高度,反不正当竞争决定着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水准和整体质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
发布时间:2023.09.25 -
商业性游戏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因素,攫取市场竞争优势,获取了非法利益,扰乱了游戏市场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游戏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加剧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引发诸多法律、道德风险及不稳定因素等社会问题,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555号 二审法院/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280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
发布时间:2023.06.16 -
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的不正当性分析
互联网经济是注意力经济,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注意力不在于现实世界,而在于终端屏幕。不管是手机、平板、还是电脑、电视,终端屏幕信息对消费者注意力产生直接影响,这导致“同屏竞争”成为互联网经营者关注对象,也就引发不同形式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同屏竞争”即是指,在同一终端屏幕中,经营者通过竞争手段增加信息展示,以达到吸引用户关注的竞争效果。比如“搜索下拉提示词屏蔽”[1]、“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
发布时间:2023.06.13 -
国内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二审宣判:“中之人”为表演者
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其有关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已超出著作权法的评价范畴,应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 【案例来源】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9983号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722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四海光纤网络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魔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魔珐公司系一家以计算机图形学和
发布时间: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