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欧洲专利公约
-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相关修订生效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增补和修订条款[1]于2010年4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提高EPO专利授权质量并确保专利的法律确定性,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多项条款均与审查员工作密切相关,并优化了检索和审查程序。主要修订如下: ——在实施检索之前,审查员与申请人互通意见,确保将需要保护的主题作为检索重点。根据新增补的《实施细则》第62a:如果EPO认为提交的欧洲专利
发布时间:2010.04.14 -
欧洲及中国在医药、生物领域不可专利客体方面的比较
序言 《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均对不可专利客体进行了规定。 EPC第52条(1)规定:“所有技术领域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易于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可授予欧洲专利。”第52条(2)规定:“特别地,下述各项不应视为第1款中的发明:(a)发明、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b)艺术创作;(c)进行智力活动、玩游戏、经营商业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发布时间:2019.07.08
1
共计1页,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