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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能否破解卡拉OK版权难题?快来了解一下产业链各方观点
原标题:创新计费方式、公开使用信息,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公测,引产业链各方关注——大数据能否破卡拉OK版权难题? 卡拉OK行业长期存在的版权诉讼多发、商业诉讼争议不断、体现作品真实市场价值的数据缺乏等顽疾,有望借助大数据技术得到有效解决。 8月21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在京召开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试点工作交流研讨会,会上,音集协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宣布,两年前启动的著作权大数据
发布时间:2020.09.02 -
体育赛事直播第一案再审落槌!北京高院认定新浪中超直播节目构成类电作品
9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内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盈九州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涉案中超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新浪公司关于涉案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的再审主张成立,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
发布时间:2020.09.28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意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涉及名称为“JY-C系列电泳仪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01 -
玄霆公司与先锋文化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同人作品中,原作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只是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难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作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节组合之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这个故事内容与原作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不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涉案人物形象等要素系由原作作者创作,在没有明确约定排除相关权益的情况下,原作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作小说
发布时间:2021.07.28 -
央视动漫集团与刘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案
重要事实,致使其作出错误的判决。三、1994年刘泽岱受托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简称1994年作品)。基于对刘泽岱协议中承诺的信赖,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可以获得1994年作品的著作权,或者以1994年作品为基础制作发行2013年版动画片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故刘泽岱应当对其违反承诺向案外人转让著作权,导致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被法院判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10.11 -
《错位时空(女版)》歌曲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这几句歌词来自热门歌曲《错位时空》,近几年来被各大音乐平台争相传播,网友传唱、其他歌手翻唱的版本也不少见。近日,杭州中院审结一起因“洗稿”热门歌曲《错位时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授权有权行使歌曲《错位时空》的著作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主张赔偿。2021年1月1日,该歌曲于网易云音乐平台发行。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歌曲时长为12秒的片段在抖音
发布时间:2023.04.03 -
全国首例视听画面比较法确认的游戏著作侵权案二审确认不侵权
近日,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 IP Co.,Ltd.)(以下简称传奇株式会社)关于确认《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纠纷迎来二审判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传奇株式会社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本案诉讼
发布时间:2023.07.31 -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还是“初步证据”证明?
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的性质,但它更主要的是一种实用工具。在审理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如何在遵循审理著作权案件甚至是一般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律的同时做到尊重软件的特殊性,是司法实践中亟待总结和研究的一个问题。 与其他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样,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提起侵权诉讼的原告承担“接触加
发布时间:2023.07.28 -
游戏地图相似著作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之公司)、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贪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娱美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冰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峰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
发布时间:2023.09.18 -
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由,改判全额支持了涉案软件权利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LIBNET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与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OEM合作协议》,约定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内唯一
发布时间: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