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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著作权与虚拟财产权益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挑战是全方位的,故作出相应调整的必要性并非专属于著作权法。人工智能独立创作的成果具有著作权法定义的“智力成果”的性质,但人工智能机器本身能否成为作者则不是一个部门法能够回答的问题。现在更迫切的任务不是为机器争取主体地位,而是如何捍卫人类的尊严。由于机器创作已经颠覆了著作权制度诞生之初的人类智力活动的性质,因而除了人机合作的结果,人工智能成果不应纳入著作权客体清单。作为
发布时间:2024.09.27 -
羊城晚报采访徐新明律师:《谭谈交通》被下架 节目著作权究竟属于谁?
。” 《谭谈交通》著作权究竟属于谁?相关视频包括二次创作作品被下线,究竟合不合理?为此,听听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 谭乔或面临数千万元赔偿 “你们的谭sir我最后可能赔得裤子都没了。”10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微博、知乎等平台发布视频透露,由于被投诉侵权,《谭谈交通》等相关视频被下线,他本人可能面临数千万元的巨额赔偿,甚至是牢狱之灾。 卷入此次风波的《谭谈交通》,是成都本土一档交通法规宣传节目,最早
发布时间:2022.07.13 -
海淀法院就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被告人王欣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
。“避风港”规则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淫秽视频内容违法,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属于依法禁止提供的对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范围,当然不适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避风港”规则。 (七)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单位犯罪。从主体身份看,快播公司属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从客观行为看,快播公司
发布时间:2016.09.14 -
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 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者的差别在于: 法定许可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对于法定许可,现实的情况是,著作权人并不知道哪些人实际使用了他的作品,相当一部分使用人抱有侥幸心理,等待著作权人主动上门索要报酬时,才决定是否支付报酬。 除了依法支付报酬
发布时间:2016.10.19 -
北京科技出版社与武汉泰和电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 委托代理人赵小涵,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汪昕,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泰和电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科技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西民(知)初字第1327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
发布时间:2016.08.24 -
《牡丹之歌》VS《五环之歌》:终审结果出炉
原标题:近日,天津三中院就《牡丹之歌》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五环之歌》:作品可分割,歌曲不侵权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19.10.14 -
团建短视频配乐侵权案
频,使用了涉案歌曲原声,侵害了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2年7月8日,文化公司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鹿城区法院,要求其删除涉案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将涉案短视频删除,其辩称,视频内容为银行内部运动会影像记录,不存在任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宣传,没有盈利目的,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另外,银行方认为,视频播放量小,未大面积传播,且点赞量才21个
发布时间:2023.04.17 -
小说搜索转码阅读服务的侵权责任认定案二审判决书
转码阅读服务是专门定位网络小说的服务平台,其采用的web搜索、智能转码等技术有助于提高移动阅读的阅读体验,但也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小说转码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边界如何划分,应通过何种方式准确、恰当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面临新的挑战。本案判决针对小说搜索转码阅读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从其服务内容、服务所达到效果、应用场景进行充分的说理,明确搜索转码阅读服务中除去被链接网站
发布时间:2023.06.21 -
未经许可转播“CBA赛事节目”构成著作权侵权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民初5971号 当事人 原告: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宝迅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吴建礼。 审理经过 原告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篮联公司)与被告成都宝迅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宝迅球公司)、吴建礼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 6 月 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发布时间:2023.09.25 -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部分复制”行为的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对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所谓的“部分复制”行为及其责任承担作出了认定。 2017年6月,叶某、黄某、陈某先后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至2020年5月31日和6月30日。2018年12月11日,国家版权局对深圳某科技公司涉案商品运营管理系统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10
发布时间: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