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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及其对我国著作权制度创新的启示、
提供借鉴。 二、欧盟《人工智能法》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通过系统地总结和分析,我将欧盟《人工智能法》有关著作权的规定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明确了责任主体;第二,确定了限制和例外;第三,提出了域外适用;第四,规定了与信息提供和信息公开相关的证据规则。我将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简单介绍。 (一)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法》明确了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者是著作权责任承担的主要主体。正如张鹏老师所提及的,对人
发布时间:2024.08.13 -
大漠花海公司与怀柔国资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怀柔国资公司)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漠花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
发布时间:2020.12.04 -
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怀柔国资公司)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漠花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
发布时间:2020.12.04 -
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2400万元)
存在版权。2.甲方保证拥有音乐剧《何处寻爱》在此合同中约定转让的版权并有完整的法律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中涉及的版权转让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3.甲方保证未在至本合同签署日已存有的作品音乐剧《何处寻爱》上设立任何负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上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抵消权)。4.甲方保证对于本合同转让的权利,没有任何可能与本合同授予的权利相冲突的先前的转让、许可、期权交易或其他交易
发布时间:2020.12.04 -
大漠花海公司与怀柔国资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律师。 原告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柔国资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漠花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明、被告怀柔国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漠花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
发布时间:2020.12.04 -
原告成被告输掉官司,这是为哪般?
原告起诉被告软件著作权侵权,却被反诉侵权并获法院支持,这是为何?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网公司)起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联通分公司)及联通分公司反诉乐网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乐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乐网公司作为反诉被告需停止侵犯反诉原告联通分公司拥有的“广东联通集中生产管控系统”(下称涉案系统)的软件复制权和署名权,并赔偿联通
发布时间:2018.06.19 -
欧盟对唱片取样自由权的界定
在国际唱片业界,对唱片进行取样的行为较为常见。不过,关于取样是否属于对原唱片的复制、取样行为是否侵犯录音制作人的权利等问题,业界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决。本文通过对德国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纠纷进行分析,对此类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2019年7月,欧洲联盟法院对佩勒姆(Pelham)与休特(Hütter)、施耐德(Schneider-Esleben)案件
发布时间:2020.02.26 -
对《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中“在先权利”的解读
”。第二,在先权利必须在商标核准注册时仍然存在,否则不予认定,例如外观设计或作品所承载的权益,都可以构成“在先权利”,但是一旦外观设计或作品已经超过权利保护期限,就不再构成阻碍相关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
发布时间:2017.07.05 -
对《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中“在先权利”的解读
”。第二,在先权利必须在商标核准注册时仍然存在,否则不予认定,例如外观设计或作品所承载的权益,都可以构成“在先权利”,但是一旦外观设计或作品已经超过权利保护期限,就不再构成阻碍相关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
发布时间:2017.07.05 -
不是每个鼓风机都能叫“佩奇”
,“鼓风机佩奇”虽然看起来简单,却并非可以随便复制。 一方面,《啥是佩奇》中制作的“鼓风机佩奇”来自导演的创意,而网店上销售的所谓“同款”“原型”,涉嫌构成侵权。同时,“小猪佩奇”作为一部英国学前动画片,其商标及著作权归属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啥是佩奇》及电影《小猪佩奇过大年》,是由阿里影业和娱乐壹公司合作,因此,“鼓风机佩奇”可以视为娱乐壹公司授权制作的“小猪佩奇”衍生品,在未经娱乐壹公司许可的情况下
发布时间: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