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著作权
-
复制网游牟利279万?判了:侵犯著作权罪获刑3年!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也呈现新形式,除了通过网络传播侵权文学、影视作品外,还出现借助电脑网络手段或以复制游戏源代码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近日,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知名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 简要案情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千年3》网络游戏软件程序、内容的方式,私自创建游戏服务器,开设私服
发布时间:2020.05.14 -
拓印的古画像砖图案能否获版权保护?
著作权纠纷案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在该案中,法院一审驳回了拓印人主张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诉讼请求。拓印是利用宣纸、墨汁或其他材质,将碑文、器皿上的文字或者图案,清晰拷贝出来的技能,在我国有二千多年的历史,属于传统非物质文化的组成部分。要获得一份如实反映原始影像的拓片,对于拓印者有很高的技术要求,不同的人基于同一份素材完成的拓印,并不完全相同,国内也有过专门的传拓艺术展,名家完成的拓片在收藏市场也一直受到
发布时间:2020.04.14 -
绕不开著作权,私人影院也难以遍地开花
主要是实现播放功能的机器设备,则应归于第二种的播放表现形式。本文主要针对以上两种播放方式中的后者的行为进行讨论。 目前,理论与实践就私人影院擅自传播电影作品,存在着侵害放映权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两种观点。[4]在笔者看来,以上两项权利的表现区别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作品提供端的传播行为,而放映权调整的是作品放映端的提供行为。 私人影院传播电影作品侵害著作权案件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侵害作品
发布时间:2020.04.28 -
华为撤回对传音控股侵权诉讼,双方达成和解
集微网消息,6月5日晚间,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于2020年6月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3804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讯拓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传音
发布时间:2020.06.08 -
“乐拼”侵权“乐高”案有新进展,上海检察机关今日提起公诉
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乐拼”侵犯丹麦乐高公司著作权案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亿多元。 “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杜某某等8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拆分乐高公司拼装玩具并电脑建模、复制
发布时间:2020.02.28 -
因12位签约主播未经授权使用歌曲《小跳蛙》,斗鱼公司被告到了法院!
因认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斗鱼公司)12位签约主播未经授权在线直播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小跳蛙》59次,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麒麟童公司)将斗鱼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斗鱼公司行为构成侵权,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3.7万余元。 随着直播网站的兴起,主播在直播间中利用音乐、视频资源进行表演的情形不断增多。对于主播在直播间演唱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0.07.02 -
8人复制销售盗版电影被判刑
近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军等8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帮助毁灭证据一案。一审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他被告人获刑3年零6个月至1年零2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王某军先后破解河南省内乡县、方城县某电影院账号,获取影院的放映服务器密钥密码,并通过刘某、张某业、谭某强克隆服务器主板,复制正版电影牟利。后王某军伙同解某民利用克隆的放映
发布时间:2020.11.03 -
大数据是否适用著作权保护?
作者| 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全球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无疑成为这一时代的重要角色,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大数据著作权保护也成为焦点之一。在我国,很多人的印象中往往存在一种既有观点,即大数据没办法用著作权予以保护,但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救济,同时,未来应适时创设大数据相关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纵观业内的意见,著作权无法保护大数据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大数据本身不是创作成果,顶多是若干个处于
发布时间:2020.12.29 -
“大嘴猴”著作权之争有果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罗公司)起诉广州市坤宇饰品有限公司(下称坤宇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坤宇公司侵犯了保罗公司就《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侵犯复制权,维持了一审判决。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坤宇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发布时间:2021.02.10 -
略谈著作权法修改中广播权的修改
一、此次广播权修订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广播权的修订,主要是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解决著作权人控制网络实时播出或定时播出其作品的行为的问题,赋予著作权人控制这种传播行为的权利。如原来网络直播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形,有观点认为既无法归属于广播权,也无法归属于表演权,司法实践中有时只能适用权利兜底条款。二是要解决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被网络盗播的问题,完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因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
发布时间: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