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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分析原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2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富利,住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1号中国专利大厦。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超一,住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1号中国专利大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俊士,住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路5号花卉园大楼。 上诉人孙富利、孙超一因与被上诉人刘俊士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
发布时间:2016.10.31 -
从《大圣归来》抄袭事件浅议知名电影名称商标保护
情节一样,而新片启动仪式中的片名字体也没有改动。 之前的《汽车人总动员》《美人鱼》都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 二、企业应对知名电影名称予以商标管理 (一)知名电影名称注册商标的必要性 1、著作权不足以承载电影的商业利益 电影一般从著作权的角度予以保护,但是近来电影衍生品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挑战,即著作权不足以承载电影所带来的商标利益,不足以为电影的衍生品提供法律保护。 2、著作权到
发布时间:2016.07.04 -
图案商标著作权的认定
10月5日,杨华太登记成立广州市越秀区华视眼镜店,该店外部招牌及内部装璜上使用了“大众直通车眼镜超市”字样,其中“直通车”文字造型与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案“”完全一致。 司徒尚炎认为商标图案“”属于美术作品,其是该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以杨华太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杨华太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图案“”系对“直
发布时间:2017.03.21 -
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徐楚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均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经法院主持,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与微软公司及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对被害人的损失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发布时间:2009.11.04 -
盗印外版书籍 因侵权获刑罚
“如果时光倒流,我绝不做盗版。”身陷囹圄的被告人邹某,在被法院判决后后悔不已。作为江苏省苏州地区第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该案背后的教训一度引发出版业高度关注。这起侵犯著作权案,不仅被评为2016年度江苏省文化厅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精品案件,也在近日举行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聚力创新 检察护航”新闻发布会上,作为2016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介绍 2015年,邹某在一家代购正版CFA书籍的网店
发布时间:2017.02.06 -
古文点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古文点校是否构成作品?这是长期以来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古籍分段、加标点和校勘工作中,点校者实际上是在用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的方式对于其所理解的古籍作品的原意进行表达。有观...
发布时间:2016.08.05 -
原著的权利范围可以有多远?
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由于演绎作品具有与已有作品“求同存异”的特殊属性,使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存在重合的部分,因而在行使时也必然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的制约和影响。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条规定暗含了这样一条规则: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16.11.01 -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调查研究(下)
(执笔人:亓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四、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相关建议 针对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加强研究,尽快制定指导意见,供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我们认为,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综艺节目的性质 对于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应区分综艺节目现场活动和综艺节目拍摄完成的影像,前者简称为现场综艺活动,后者简称为综艺节目影像。之所以
发布时间:2017.02.13 -
委托创作的作品之权利归属
徐新明律师:您好! 今向你咨询请教我公司一件简单的侵权案,从2001年6月11日至今六年多,经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一审、重审,杭州市法院二审、再审,最后浙江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现不予立案复查,”对此我们不服,我们认为他们有的连基本事实都未搞清,适用法律也不当。 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即甲乙双方签委托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先拍宣传录像,再加工成VCD出版(协议并未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当受托方将拍摄、编辑好的
发布时间:2007.12.01 -
受赠的美术作品可以出版、拍卖吗?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某画家多年前将作品赠送我,没有签任何书面协议,现画家已去世。我想拿画去出版,但我没有著作权,出版社和画家后代签署合同,只给我少量材料费。这合理吗?我打算把画拿去拍卖这样侵权吗?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您有权拍卖画作,因为您对该美术作品的原件享有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