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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和申请执行发生的费用不应纳入著作权法上的“合理开支”范畴
的展览方案的所有著作权概由杨欢欢一人独自所有,筑高公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不主张任何权利。 和平伟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内容如下:该公司与亿健公司口头约定该公司依据约定按照亿健公司发来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该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没有进行图纸设计;该公司曾经向亿健公司询问过图纸设计的来源,亿健公司回复称图纸设计方案是亿健公司独立开发设计的,与其他人没有任何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
发布时间:2016.12.20 -
网络平台晒图也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吗
作者:陶冠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摘 要: 随着社交平台的逐渐兴起和蓬勃发展,为人们展示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人们乐于通过社交平台展示自己的饮食、花卉和衣物等生活消费品,由于生活消费品的固有特性,部分并不适格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而部分却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由此也就给著作权法本身以及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人们对于购买而来的生活消费品或者说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商品,是否有在社交平台公开的权利。从
发布时间:2017.11.08 -
武术套路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近日,2016年全国武术太极拳公开赛总决赛在河南举行,140余名不同拳种的选手共同切磋技艺,这使得武术再次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武术在我国有数千年的发展历史,武术界各门派都有自己独特的攻防套路和招数,那么,这些被各门派编练的武术套路是否构成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
发布时间:2016.12.02 -
中国音著协23年收取著作权费累计超10亿元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对外透露,其2015年收取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共计1.7亿元人民币,较2014年增长24%,再创新高。至此,音著协成立23年来,为音乐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总额突破10亿元大关,达10.6亿元人民币。 据音著协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中,按权利内容划分,共涉及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四项权利。2015年使用费中,复制权、表演权
发布时间:2016.02.26 -
字体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现在有自己写出的一种字体,类似于艺术字和行书,不知道能不能申请专利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您可以对您的独创性字体申请著作权登记。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2.26 -
参赛的获奖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
问题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咨询关于参赛的获奖作品的专利归属问题。谢谢 北京专利律师回复: 您好! 您咨询的应是参赛的获奖作品权利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均应属于作者,但是,如果举办有奖比赛的单位公布的参赛规则对于获奖作品的经济性权利另有规定,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则从其规定。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02.03 -
上海:复制游戏软件牟利 一网游职员被判刑
利用在电脑公司负责网络游戏维护的职务之便,私自复制软件生产游戏道具卖给玩家并从中牟利。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高仕林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高仕林2005年应聘至上海市一家数码科技公司,专门从事网络游戏的维护工作。当时,这家公司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获得了韩国《墨香》游戏软件在大陆的经营权,并在大陆正式运营。2007年间,高仕林利用在电脑公司负责
发布时间:2008.04.07 -
侵犯软件著作权付出惨重代价
日前,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数额达300多万元的侵犯著作权案。被告厦门威尔富有限责任公司和总经理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威尔富公司罚金170万元,判处李某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威尔富公司已销售、出租的80台焊线机上的侵权操控软件予以销毁。 据悉,厦门威尔富公司总经理李某未经授权,从原告ASM公司生产的一款焊接机上提取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在对其表面修改后进行非法
发布时间:2008.03.04 -
一件图文商标引发权属争夺,历时8年终见分晓
提出异议申请,认为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对“MASTERART+狮子图形+徽章图形+外框”图案(下称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2011年10月17日,商标局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西亚姆瓦拉公司不服,于同年11月29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3年12月23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西亚姆瓦拉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17.11.13 -
多次销售非法出版书籍 店主被判徒刑又罚金
在桂林市开书店的刘生明,因多次销售非法出版的书籍而被查获。4月21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生明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生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仅有小学文化,现年39岁的刘生明是湖南邵东县人。2006年3月至6月间,刘生明因在中心广场和金马大厦销售盗版书籍两次被桂林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同年8月刘生明继续在桂林市
发布时间:200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