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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以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近似也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等为由,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于该案二审判决,有专家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等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过程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近似,其次是否容易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从而构成混淆性近似。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定文时特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Levi’s公司的双弧线商标权时,首先立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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