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新平衡
-
知名商品特有标识的司法认定及保护
显著性要求源于商业标识的标识功能,最终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混淆。因此,在判定显著性时,消费者的感受最重要,必须结合商业标识的地域范围内的一般消费者等相关公众来判断,并以一般消费者在正常情况下的反应作为标准。 【案号】 一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 【案情】 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14.12.31 -
纽巴伦“N牌”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行终70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格氏次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麦肯尼,高级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奕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3.30 -
新平衡运动鞋公司诉商评委商标无效裁定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2981号 原告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格氏次街20号。 授权代表丹尼尔·麦肯尼,高级法务。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榆。 第三人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居
发布时间:2016.04.05 -
浅谈商标确权案件中“恶意”的认定
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前审查员 新平衡公司诉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都在紧张地等着法院的判决,我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我没有看过案件卷宗,对该案的具体情形不做评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该案涉及到商标“恶意”使用、“恶意”注册的问题,这也是当下商标实务问题中最被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几件具体案例,谈一下自己对商标确权案件中“恶意”的认定问题。 在商标异议案件及
发布时间:2018.05.14 -
北京高院就“百伦”商标权行政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原标题:近日,北京高院就“百伦”商标权行政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洋品牌来华如何念好“知识产权经”? 近日,备受关注的新百伦商标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上诉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第三人周乐伦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新平衡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
发布时间:2019.08.16
共计1页,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