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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与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2013)-中知行初字第144号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通港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兰廷,厂长。 委托代理人秦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玉芝,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玉
发布时间:2014.04.09 -
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高行终字第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通港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兰廷,厂长。 委托代理人秦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玉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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