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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禁止他人抢注的未注册商标应当是商标权利人主动使用且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作者:刘庆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境外注册商标权利人未在我国大陆地区使用其商标的,无权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禁止他人注册相关商标。 【案情】 被异议商标为第5736930号图形商标,由廖勇志于2006年11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葡萄酒、酒
发布时间:2016.06.24 -
浅析商标法意义上的“恶意”
3月1日组织了三次关于恶意申请的TM5[1]研讨会,各国参会人员均就本国关于何为恶意申请及如何防止恶意申请、针对性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进行了分享,各方均认可的是恶意申请本身值得规制,甚至于是绝对无效事由或拒绝注册的理由,但各国就“恶意”这一概念却未有准确定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法》意义上的“恶意”并不同于现代汉语中的恶意,与民法意义上的恶意也有所区别。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恶意是用于
发布时间:2019.11.22 -
倡导诚信原则规制恶意注册
透明、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诚实信用也是建立完善、有效的产权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第四次修正的商标法中,均体现了在商标领域通过对诚信条款的设置达到逐步遏制恶意行为的态势。 第一,法律规定中对诚信原则的设置。 由于商标领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现行商标法增加了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即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
发布时间:2019.08.07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下)
一、关于“不知道”的主观认定 民法中的“不知道”包括“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实际不知道但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商标法中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商标法中关于“不知道”的认定标准可参照适用专利法的规定,即商标侵权案件中免除销售者赔偿责任的要件“不知道”,即
发布时间:2019.11.20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上)
导言 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中关于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最早见于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普遍认为,合法来源条款是基于入世前夕,为了与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成员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根据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全面梳理后所增设的条款。增设合法来源条款的初衷是为无过错侵权人
发布时间:2019.11.20 -
混淆可能性在《商标法》第三十条中的定位与判断
前言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通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混淆可能性是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判断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系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便于叙述, 以下统称类似商品上的
发布时间:2021.12.10 -
美国《商标现代化法案》实施条例即将生效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已确认,实施《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TMA)的新条例将于下个月生效,其中大部分修订自2021年12月18日起生效。 两个全新的单方程序将从12月18日开始实施,旨在促进以更便宜、更有效的方式替代具有争议的双方撤销程序。 一种选择是删除程序(expungement proceeding)。如果认为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从未在商业中在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过商标,则
发布时间:2021.12.29 -
试述在先权利维度下的作品与角色名称保护的证明思路
参考。 一、知名作品在先权利保护路径之演变 有关在先权利保护的条款最初被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为“《商标法》”)是在2001年的修订中。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然而彼时对“在先权利”的内涵并未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即便是在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
发布时间:2021.05.28 -
论商标法视野下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的保护
。司法实践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审理指南以及发布典型案例,逐步明确、完善对以上“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的规则,承认可以将其作为在先权益纳入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条款的保护范围中,但是在具体的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上仍然存在冲突和模糊之处。本文拟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行商品化权益保护的正当性证成,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考量因素和权利范围,以期为“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规则提出完善借鉴。 一
发布时间:2023.08.18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先使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要旨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他人商标,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条款所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能对抗特定关系人。因此,对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在先使用”不应有较高要求。只要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只要使用的效果范围能够及于中国境内,且商标申请人明知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商标的,即应认定符合“在先使用”的要求。 一
发布时间: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