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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厂出品被鹅厂申请宣告无效
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鹅厂是广大网友对腾讯公司的昵称。2015年4月13日,腾讯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6694266 号“鹅厂”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获准注册。 保定市
发布时间:2021.02.08 -
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规制——兼评《商标法》第四条之适用
导读:《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然而当申请人是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时,利害关系人或公众究竟应该援引《商标法》哪一条去申请异议或无效宣告,在实务当中存在适用的难题。依据现行商标法,建议对《商标法》第四条作扩大解释和适用。 一、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规制措施 《商标法》规定了三种常见的商标规制措施,主要包括异议、撤三和无效宣告。其中,在以使
发布时间:2022.04.25 -
《商标法》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路径及完善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浪费商标资源和行政、司法资源,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更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背道而驰,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 一、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实践中,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类型多样。根据现行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及
发布时间:2023.08.14 -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恶意抢注商标条文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
《商标法》从2013年修订时的优化商标使用制度,到2019年修订时的加强恶意注册商标规制,再到2023年修订草案中对加强恶意注册商标规制的进一步强调,体现了一以贯之的立法方向,彰显了立法者根治商标恶意抢注顽疾的决心。但是,修订草案也存在一些亟待回答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在现行法基础上禁止商标恶意注册申请,但该条在类型规定、规范内涵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需要探讨之处,本文尝试作出梳理
发布时间:2024.02.18 -
从私权视角论我国《商标法》的结构与重构
内容提要 我国《商标法》四十余年的发展进程,既反映了从商标管理向商标权保护的转向,也是商标法向民法回归的过程。面对我国商标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商标法》的修改不仅需要就具体的条文加以改进,更有必要进行结构性改革。新一轮的《商标法》修订应当遵循《民法典》所确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和精神,突出商标法的私权保护目标。通过梳理我国商标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我国《商标法》虽经多次修改,但由于实行以商标
发布时间:2024.04.07 -
我国对商标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强化申请注册商标应以使用为目的,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近日,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对商标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增加了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此次对商标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有助力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可谓正当其时。”业内人士评价。4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9.05.09 -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从《商标法》第三十条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注册奉行的是“强制驳回制度”,只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即应驳回在后近似商标的申请。[1] 构成该条规定之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即: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实践中
发布时间:2020.10.10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及例外探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具有规范商标注册行为的重要工具性价值。在商标授权确权过程中,符合该情形是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的重要理由。该条的适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兼具相对、绝对理由的条款到绝对理由条款,从限于无效宣告程序到延伸至商标异议程序阶段的过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 [1] 的情况来看,涉及该条的可检索到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为 338 份,97.2% 的案件法院认同行政机关结论
发布时间:2023.07.06 -
论我国《商标法》驰名商标保护规则的完善
内容提要 我国《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规则依然存在诸多认识上的纷争和制度上的疏漏,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应该区分禁止注册规则与禁止使用规则,并明确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执法措施同时适用于驰名商标;需要解决长期以来对《商标法》第13条中的“误导公众”究竟是针对制止“跨类混淆”还是制止“跨类淡化”的争议,放弃令人误解的“误导公众”的含糊表述,并不再就“跨类混淆”作出规定;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上,不再
发布时间:2023.10.10 -
商标法中“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的典型适用
14781502号(第9类)、第14781603号(第42类)、第22927253号(第41类)“全民K歌”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腾讯公司已将“全民K歌”商标注册在第9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已对诉争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保护规定予以审理,对于腾讯公司主张知名软件特有名称商品化权益的主张不予支持;(三
发布时间: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