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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判断中对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考量及相关启示
商标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从该裁定内容可知: ⒈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判定商标近似考虑的因素之一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审查标准》亦规定:“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在上述异议复审案中
发布时间:2016.03.30 -
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适用研究
内容提要:从规范层面来看,“相关公众”术语在商标法及相关文件中广泛存在,但是体系逻辑混乱,解释模糊和不确定,造成商标法基础问题的循环解释等体系问题。从比较法来看,不仅国内对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缺乏共识,域外商标法对“公众”“相关公众”“消费者”等概念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无论是参与主义还是主观主义,“相关公众”的精确性都存在现实需求。替代方案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检测表明,“相关公众”的立法解释成为
发布时间:2021.12.23 -
韩国国会通过专利法、商标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
为了纠正申请人的错误并扩大其获得知识产权的机会,韩国国会通过了专利法、商标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 1.(通用)延长请求就驳回决定作出审理的期限,放宽请求恢复由于未提交文件或未支付费用而导致失效的权利的要求等。 2.(专利)仅就可以注册的部分建立单独的申请系统,即使驳回决定仍被维持。 3.(商标/外观设计)审查员依职权引入复审制度等。 9月,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对该国《专利法》《商标法
发布时间:2021.10.14 -
欧盟知识产权机构更名和欧盟商标法新动向
局进行改革。2015年12月,官方杂志公布了欧盟商标改革一揽子立法计划,成为多年改革努力的标志性成果。 该一揽子立法计划包括:通过一个新的欧盟商标指令,协调欧盟成员国商标法之间的差异;制定一系列欧盟商标条例修正案,以便欧盟商标和欧盟知识产权局适用。该系列修正案将自2016年3月23 日起生效。 在诸多重要变化中,有一个变化具有特殊意义, 它就是:根据修正后的条例,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将更名为更加
发布时间:2016.03.03 -
我国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理论反思
(作者:刘维,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 2009年以来,跨类混淆的理论基础、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以及“搭便车”的体系归属,是驰名商标淡化机制法律适用中的三个典型问题。其答案可概述如下:跨类混淆立足于混淆理论,《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和第3款应作修正;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之间既有排斥又有兼容关系,应通过“相当程度的联系”来划定淡化保护机制的边界;“搭便车”具有独立于“淡化
发布时间:2016.03.29 -
以类型化为视角探析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共性与个性”
, subpara 8 of Trademark Law 一、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解读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的基本功能:标识来源。商标的本意就是为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区分或者标识功能无疑是商标的主要功能或者基本功能,也是其原始的功能。”[3]商标是由商品与标志二者紧密联系而成,当标志脱离商品而孤立存在时,其仅为
发布时间:2020.03.12 -
缅甸新知识产权法草案概述
目前,缅甸的新知识产权法草案正在由缅甸联邦议会的立法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且有望于2017年末对外颁布。就当前的形势而言,缅甸能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然不够。 当前,缅甸政府正在着手对该国有些略显过时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缅甸教育、科学和技术部携手缅甸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已经编制出4部知识产权法草案。这包括商标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专利法以及版权法。 2014年,此前
发布时间:2017.10.24 -
2018-2019年商标理论文章综述
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在2018-2019年期间刊登的商标法论文作为主要的研究样本,为了更好地反映商标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还一并研究了《知识产权》杂志在同期内刊登的商标法理论研究文章[1]。统计范围内的研究成果中,商标法研究领域内的核心文章共计41篇,与商标法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商品化权等交叉研究论文11篇,与商标相关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综合问题研究论文8篇
发布时间:2020.04.09 -
服装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的或三维的商标,都应当具有显著性,以便识别。 (2)合法性。如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内容等等。 (3)无争议性。根据中国《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无冲突性。即不得与驰名商标、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并禁止恶意抢注。 符合了以上条件的服装商标都可以
发布时间:2016.04.08 -
新商标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该如何准确界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条增加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这一条款的修改引起广泛的争议:如何认定“以使用为目的”以及“恶意”这两个主观条件?以预防为目的申请的防御商标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一 “不以
发布时间: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