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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君诉东莞市名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拉杆箱』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的相关记录,由此可见被告一的恶意。综上,我们主张的30万元索赔额是根据被告侵权事实提出的,具有合理依据。 3. 如何证明网络平台的责任 在避风港规则的护佑下,电商平台屡屡逃脱责任。本案代理律师通过创造性的工作,最终成功获得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胜诉判决。涉案网站 jd.com 系被告二所经营管理的网站。被告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得知原告已经起诉且其派员参加诉讼之后,对于这种明显的外观设计专利
发布时间:2017.07.11 -
电商平台不仅仅是“信使”
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一、电商平台权力大、影响大、责任大,不是也不可能仅仅是“信使”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快、规模大,将来甚至可能占据零售市场半壁江山。越来越多的商品(服务)通过电商平台达成交易,电商平台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影响也越来越大。电商平台实际上行使了相当大的“准司法权”、“准执法权”、甚至“准立法权”。如果电商平台本着不负责任
发布时间:2018.11.01 -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司法推定研究
侵权人掌握,且拒不提供。但司法实务中,尤其是电商平台领域商标侵权案件,即便权利人穷竭举证途径,无法提交侵权人实际销售数量时,要求法院依据侵权人销售平台数据认定赔偿数额,多半也不会得到支持,法院当前仍然有适用法定赔偿的惯性,且在很多时候,最终判赔数额与电商平台所体现出的销售数量利润也相距甚远。 当前,电商平台销售已经成为很多企业主要销售渠道,甚至唯一销售路径。电商平台销售过程中,各店铺均会显示出已销
发布时间:2019.04.08 -
浙高院民三庭《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系列解读一
姚志伟 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 2019年12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全面性的司法审判指导性文件。同时,考虑到该文件是由中国最大电商平台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产庭发布,其会对众多的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产生
发布时间:2020.01.09 -
81家电商平台签署保护知识产权自律公约
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举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集中签约活动。全国共有81家电商平台参加签约,23家电商平台代表在市场监管总局集中签约。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白清元出席活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
发布时间:2024.09.23 -
《电子商务法》知产保护条款中的利益失衡问题探析
一、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商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不论在电商法起草制定过程中,还是在法律颁布后,都引起了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各方的广泛关注,并展开热烈的讨论[1]。电商法知识产权相关条款[2]的规定对过往的所熟知的“通知-删除”规则作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其中,变化比较明显的且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参与各方均会产生较大影响是对
发布时间:2019.03.04 -
虚拟偶像带货广告中的法律主体认定
电商平台E上的网络店铺产品链接,以便消费者点击购买。为便于理解,我们先假设自媒体平台D不参与广告收益分成。各个主体关系可参见下图: 在该场景中主要涉及三种并行不悖的法律关系:一是虚拟偶像授权关系;二是广告法律关系;三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具体而言: 1. 虚拟偶像授权关系 本质上,虚拟偶像带货活动是针对虚拟偶像相关权益的一种授权行为。该等权益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等,授权方式可以是权益的许可使用或转让
发布时间:2020.04.10 -
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二审宣判!
今天(1月19日),上海一中院对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 上海一中院认为,投诉方供货商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投诉,淘宝公司在证据审核过程中存有过错,导致未及时终止处罚,网店售卖投诉商品存有不当且未积极维权,亦存在一定过错,改判酌定网店损失20万元,供货商、淘宝公司和网店分别承担50%、30%和20%的责任,并判令淘宝公司限时恢复网店积分和保证金。 案情回顾
发布时间:2021.01.20 -
小米公司诉4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获赔3700万元
尔)、马某某、彭某某、深圳市恒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恒正公司)、庄某某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小米公司调查发现,自2019年起,乐福尔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韩众乐福尔专卖店”“乐福尔数码旗舰店”,销售涉嫌侵犯其“小米”商标专用权的平板电脑。于是,小米公司将上述侵权店铺的所有者乐福尔公司、该案侵权行为发生时乐福尔公司的股东马某某与彭某某、上述店铺的实际运营者恒正公司、侵权行为发生时恒正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06 -
侵权商家向电商平台出具虚假授权文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通过向电商平台出具虚假授权已经成为侵权商家逃避相关权利人知识产权申诉的惯用手段,甚者出现权利人在同一平台被使用多枚“公章”进行授权的情况。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公章一般仅可有一枚并有较为完善的备案制度,但受限于平台政策,权利人往往陷入“证明自己是自己”的困局之中。笔者拟基于近期成功代理的一起案件,结合新规,对平台政策的衡平提出一些建议。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针对电商平台存在的商家侵犯
发布时间: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