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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信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
作者| 谢晓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随着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商业经营模式推陈出新,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及法院查明事实不断提出新的挑战。近年来,在众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采用由中立第三方提供存证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来固定侵权行为。这种方式与公证保全等传统取证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对于该类证据如何采信其证据效力,是司法实践中必须应对
发布时间:2020.10.13 -
境外电子证据使包子专利案峰回路转
驳回。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二审改判被告未构成专利侵权的主要原因是,其提交的关于现有设计的境外电子证据得到了法院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境外电子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其法律效力和真实性如何审查判断等,业界关注度一直较高,该案二审判决对解决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包子外形引诉讼 2009年6月25日,信华公司提交了名为“包子(工字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5月19日获得授权
发布时间:2020.03.16 -
最高法2015年38条知识产权司法观点一览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取证难度,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具有举证能力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应就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受理。 36.电子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董健飞与被申请人吴树祥、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5)知行字第61号】中
发布时间:2016.05.11 -
最高法2015年38条知识产权司法观点一览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取证难度,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具有举证能力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应就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受理。 36.电子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董健飞与被申请人吴树祥、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5)知行字第61号】中
发布时间:201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