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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作品造型实质性相似判定
卡通作品造型实质性相似判定 ——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比较两卡通形象由线条、色彩等要素组成的造型表达上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应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对其卡通造型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而不能将各个组成要素简单割裂开来、分别独立进行比对。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虽然两形象
发布时间:2017.10.16 -
从“小明”案看卡通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比对规则
【案情简介】 因认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统一公司)授权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下称河南统一)制造、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市发公司)销售的“小茗同学”冷泡茶产品的外包装是其所有的“小明”卡通形象的简单变形,使得公众误认为是其授权进行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小明”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明公司)将上述三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10 -
迪士尼卡通人物形象版权被侵案民事判决书
,第三人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振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以下简称迪斯尼公司)诉称,米老鼠、灰姑娘、波得.潘、白雪公主等卡通人物形象是迪斯尼公司创作的艺术作品,并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以下简称少儿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以下简称北京发行所)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销售的《班比交朋友》《小飞象的
发布时间:2018.11.21 -
卡通明星们的“权利觉醒”
闫永廉 刘蔚雯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三庭 “葫芦兄弟”“黑猫警长”“多啦A梦”“喜羊羊”“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这一长串“名字”是很多人的童年记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名字还在不断的增加和变迁。这些卡通形象伴随着一代代人的成长,也成为了卡通世界里自带流量的明星。由于这些卡通形象本身创作设计的成功以及与特定人物角色、剧情故事的关联,当看到他们时,观者往往会产生怀旧、喜悦甚至感动等等的独特
发布时间:2020.04.08 -
小明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前提出,其在二审期间主张增加诉讼请求不应得到允许和支持;二、统一公司及河南统一公司并未侵犯小明公司的著作权,一审判决认定“小茗同学”卡通形象与“小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提出“应当合理避让”的观点错误。两形象无论从局部要素还是整体比对都存在很大差异,不能因为题材相同而认为作品相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朱志强与耐克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在先判决)的认定,独创性不高的形象
发布时间:2019.01.21 -
擅用他人图片商业宣传乐山移动一审被判侵权
商业利益,侵犯了林生星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微梦公司作为涉案微博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乐山移动公司辩称,涉案图片系改编自著名卡通形象小黄人,林生星未经原始权利人授权无法主张权利,不认可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图片虽系在已有卡通形象的基础上创作而成,但涉案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虽然该作品可能涉及侵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但由于
发布时间:2019.03.19 -
“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出炉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知终60号民事判决,就美国环球影业授权在华子公司环球影画(统一简称“环球公司”)针对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千尺雪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旺仔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泰牛公司”)、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等六被告侵害其所拥有的“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一案,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发布时间:2021.08.26 -
楼盘摆放“哆啦A梦”模型被判侵权
因认为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开发楼盘摆放“哆啦A梦”模型,卡通形象“哆啦A梦”中国大陆版权总代理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案一审有果,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其经过授权获得了在中国市场“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2016年“五一”期间,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管理的汕尾某楼盘内摆放了30个“哆啦A梦”卡通模型
发布时间:2017.12.15 -
商场擅自使用卡通形象商业推广的法律风险
——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 【案例索引】 (2015)金婺知初字第141号;裁判时间:2016年5月18日。 (2016)浙07民终2702号;裁判时间:2016年9月13日。 【裁判要旨】 通过独特的表现手法对相关动物原型进行创作,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卡通形象造型,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具有艺术价值及可复制性,可认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缺乏
发布时间:2017.04.12 -
《梦想海贼王》一审被判侵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下称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娱乐(下称万代南梦宫)诉被告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有爱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有爱公司赔偿东映动画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二原告诉称,东映动画拥有动画片《海贼王》(《ONE PIECE》,中文译名又称《航海王》)以及动画片中人物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万代南梦宫经东映动画授权,取得在中
发布时间:2018.09.26
共计1页,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