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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 二审案号:(2015)苏知民终第00085号 裁判要旨 家具在设计过程中包含着作者对各种元素的取舍、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家具如具备一定审美意义,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可用于工业化大批量生产,具备可复制性和实用性特点,构成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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