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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采访徐新明律师:律师谈作家维权:性价比低 难“震慑”侵权
近日出版界有两起维权案件宣判,一起是作家毕飞宇诉编剧陈枰、西苑出版社侵犯其《推拿》著作权,另一起是翻译家马爱农诉中国妇女出版社抄袭译著《绿山墙的安妮》。两起案件均判定被告侵权成立,但原告都认为所得赔偿金额过少,对侵权行为也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相继表示“失望”。 作家编辑有话说 希望大家都能尊重原作者 对于《推拿》侵权案的判决结果,正在法国参加巴黎书展的毕飞宇通过其责任编辑赵萍向记者表示,他将
发布时间:2014.03.31 -
美国:专利所有人可以重获国外侵权造成的利益损失
以及1250万美元的专利许可费。 6年之后,即2015年7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上述利润损失的判决。在Halo Electronic诉Pulse Electronics一案的口头辩论结束后,WesternGeco于2016年2月提出调卷令申请。 最高法院要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重审WesternGeco案,并根据Halo一案作进一步考量,Halo案改变了故意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8.06.29 -
论我国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条款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果该修正案(草案)最后被通过,就意味着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有了大幅度提高。这种规定有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损害赔偿数额低”的现象,切实加大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我国近几年的专利侵权审判实践说明,对于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不能仅依靠单纯提高法定赔偿上、下限数额,还需全面考虑我国关于损害赔偿条款的整体设计。为了精准掌握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现状,笔者于2018年组建了
发布时间:2019.01.30 -
技术秘密只侵犯不实施要不要进行赔偿
2019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修改,加强了对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了侵犯技术秘密法定赔偿的上限。修改后的法条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
发布时间:2019.05.31 -
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思考
1、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立法的特殊性 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在商标法中一般规定了三种计算方式: 1.权利人实施通常可获的利益;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 3.合理的权利金。 从表述看,前述这些国家的立法提供的多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可相互替代的,在实践中也不会产生必须依立法列举顺序适用的理解;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71条,明文规定了可“择一计算”。 我国现行
发布时间:2020.07.23 -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适用问题
作者 | 袁真富 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应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根据我国《商标法》(2019年)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计算标准)主要有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四项。在前述四项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现行《商标法》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用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还有约定赔偿、酌定赔偿、裁量性赔偿等
发布时间:2020.04.21 -
侵权种子被灭活处理后侵权人仍应赔偿损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三起涉及对侵权种子作灭活处理后如何认定赔偿责任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关联案件。三案判决认定,未经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侵害他人品种权,侵权人在承担采取灭活措施的责任后,品种权人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的,应予支持。 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是“裕丰303”“中科玉505”杂交玉米种的品种权人。吴某未经许可,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繁育“裕丰303”玉米种207
发布时间:2023.03.17 -
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及侵权赔偿责任确定依据
裁判要旨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即已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即使未实施披露及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获取、披露与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并不相同,确定损害赔偿时需区分考虑行为的类型及后果,如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进而实施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则其赔偿责任亦相应提高。 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与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正相关性,但
发布时间:2023.09.18 -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损失计算问题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54条关于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针对的就是财产损害赔偿。按照该条规定,权利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在“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之间选择。在二者难以计算时,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判定赔偿。妥当适用这一规定,需要准确把握其中蕴含的基本原则。 PART 01 著作权侵权损失计算的基本原则 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法的一个
发布时间:2024.07.17 -
从司法实践看商标民事侵权案件损害赔偿之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通过重罚实现对恶性侵权者的示范性惩戒和对其他潜在侵权者的有效震慑,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首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常规性赔偿方式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人主观存在恶意;二是依权利人损失
发布时间:20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