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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合法性认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裴跃、施小雪)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陷阱”方式取证,若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取证过程中也未故意引诱、教唆他人侵权,则应当认定其取证方式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介绍】 北京凯来美气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凯来美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通过专利权转让的方式获得专利号为ZL201020107774.1
发布时间:2016.09.02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合法性认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裴跃、施小雪)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陷阱”方式取证,若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取证过程中也未故意引诱、教唆他人侵权,则应当认定其取证方式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介绍】 北京凯来美气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凯来美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通过专利权转让的方式获得专利号为ZL201020107774.1
发布时间:2016.09.02 -
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登: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审案
的是“陷阱取证”的方式,该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应予认可,高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高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的此种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此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的焦点在于“陷阱取证”方式合法性的认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没有
发布时间: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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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1页,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