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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商标法定赔偿数额时亦可考量惩罚性因素
认为还应当给予其惩罚性赔偿。 【判决观察】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一、大润发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大润发”标识是否侵害康城公司的商标权;二、大润发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大润发”字样的企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以及赔偿数额该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一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15 -
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量定中的运用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目的之间尚有差距,存在法定赔偿替代惩罚性赔偿之现象。尽管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但因内容的抽象等原因,致使确定惩罚赔偿基数时过度依赖自由裁量以及惩罚赔偿的倍数主观化等问题。鉴于比例原则可私法化与必要性,将此原则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解决法院依据较为抽象的法规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适度性与主观性问题。其作用表现为将原本主观化的利益权衡内容
发布时间: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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