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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商标法定赔偿数额时亦可考量惩罚性因素
【判决要点】 既然商标法已经确立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坚持填补损失和惩罚侵权双重目标的情况下,作为计算损害赔偿兜底方式的法定赔偿制度,同样应兼具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可以将被告的主观恶意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大润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成公司)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31号
发布时间:2017.05.15 -
假授权遭遇真索赔
【案情简介】 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是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广告空间出租、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据了解,该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为2005年12月29日,并于2009年12月28日获得授权,目前该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2013年11月27日,“大润发”商标
发布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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