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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构成类似的判定标准
要素。在判断此类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片面、机械地作出认定,而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全面、合理、正确的审查认定,并紧扣商标法宗旨,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充分考察被诉行为是否导致混淆误认,恰如其分地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在维护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与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
发布时间:2017.05.08 -
销售自有商品与替他人推销类似服务的判断标准
要旨: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对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与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进行判断时,虽然可以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但其并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在具体判断的时候,还是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对两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判断两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是否具有一致性;两者在服务性质上是否具有紧密的联系;在被诉服务
发布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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