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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指南
办理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服务,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办理途径 第一,申请人自行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第二,申请人可到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地方受理窗口办理。 第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
发布时间:2021.02.02 -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之差异
原文标题:【案例报告】积极措施防止益生菌菌株商标淡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能等同于注册商标 【判决要点】 1.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能等同于注册商标。商业标识作为商品名称的具体含义和其是否具有一定影响需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与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标能否注册的判断标准本质不同。 2.本案中,被诉产品在外包装中除使用“必慧龙”及相应产品名称外,部分产品(必慧龙酵素三益菌)在外包装中间标注了
发布时间:2023.05.04 -
论商标法视野下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的保护
。司法实践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审理指南以及发布典型案例,逐步明确、完善对以上“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的规则,承认可以将其作为在先权益纳入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条款的保护范围中,但是在具体的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上仍然存在冲突和模糊之处。本文拟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行商品化权益保护的正当性证成,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考量因素和权利范围,以期为“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规则提出完善借鉴。 一
发布时间:2023.08.18 -
《商标法》第30条相对理由审查条款评注
内容提要 《商标法》第30条是相对理由审查条款,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注册商标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该条明确规定了商标近似性以及商品类似性两个审查要件,存在近似性判断优先抑或类似性判断优先之争,但在以申请商标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与在先商标混淆为判断标准并采取多因素综合分析方法进行混淆可能性判定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应无逻辑先后之分,且综合考量、彼此消长。基于商标权私权的本质属性以及保护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4.11.12 -
如何判断商标是在商品上的使用还是在服务上的使用?(附典型案例)
前言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尼斯分类(NCL)中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在不同的类别有序分布,但是在实际使用中究竟是属于商品上的使用还是服务上的使用,这一判断对于商标行政撤销复审案件中维持商标注册至关重要。 下文附上两则典型案例及简评,尝试厘清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之间的使用界线,以飨读者。 一、即使联系紧密,商品商标的使用也不同于服务商标的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1)高行终字第402号
发布时间:2017.03.31 -
北京高院:商标使用应当与商品流通相关
,由李道之于2006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2009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10年11月20日,李琛受让该商标。 2012年9月3日,南社布兰兹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就“奔富”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撤销“奔富”商标的决定。 李琛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发布时间:2017.02.20 -
如何考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品商标的近似性?
案情简介 泰山茶叶协会于2013年12月在第30类茶商品上提出第13834088号“泰山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在先核准注册在茶等商品上的第11452326号“泰山绿”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泰山茶叶协会后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其复审申请被驳回。 泰山茶叶协会不服,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
发布时间:2019.04.03 -
相同类别不同群组商品的类似性判断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6日,福建省自然人吴某提出第18806089号“质惠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7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灯、冰柜、风扇(空气调节)、水管龙头、供暖装置、沐浴用设备等第11类商品(所属群组为1101、1105、1106、1107、1108、1109、1111)上。 2017年9月20日,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发布时间:2019.05.23 -
界定被控侵权商品生产者的证据标准
【案号】 (2018)陕01民初512号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商品标注的商标为被控侵权人曾申请注册,商品的正面瓶贴标注有企业名称,被控侵权人仍能提供被控侵权商品,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系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被控侵权商品注明的生产商虽系被控侵权人,但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其生产,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并非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 【案情简介】 1987年4月,西凤酒厂取得第284524号
发布时间:2019.08.23 -
历经多年,中日“无印良品”商标案终审判决出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布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余元。 有专家表示,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之前应该预先合理进行商标布局,应尽可能在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从而预先防止其他企业的抢注。此外,在使
发布时间: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