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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3项服务类别上因使用获得显著性。据此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简介 据了解,2014年7月,一一五公司在第42类“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包装设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15”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评委以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一一五公司不服商评委被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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