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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延续注册须越过四道“门槛”
,但其复审请求被原商评委驳回。 2018年8月21日,原告以原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其持有的第14796304号、第16975617号“高希霸”商标(下称基础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主张诉争商标系其基础商标的延续注册,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应当获准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基础商标“高
发布时间:2019.05.08 -
在先商号权构成在后商标注册障碍的四个要件
宣告无效,但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因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与被异议商标仍属于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于开平东鹏公司提出被异议商标系其在先注册的第1566637号商标合理延伸注册的主张,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在先商标注册后、在后商标申请前,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
发布时间:2017.03.20 -
“骆驼”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骆驼”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环球标牌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273号 二审案号:(2013)高行终字第509号 再审案号:(2016)最高法行再40号 裁判要旨 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因“延续性注册”原则和“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因素受到限制。根据“延续性注册”原则,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如果在
发布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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