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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边界在哪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量为351.5万件;各类商标评审案件申请19.8万件,结案15.9万件……在这些数据背后,“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段时间以来,“商标个案审查原则”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各级法院应对纷繁复杂的大量案件,积极发挥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正当化依据,但同时该原则也被一些当事人看作“同案不同判”的“挡箭牌”,消减法律稳定度和权威性
发布时间:2019.08.12 -
商标确权中的“不良影响”判断与“个案审查原则”
、负面影响。 笔者在检索案例时发现,诸多商标“不良影响”驳回复审的申请人在确权过程中,均将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已获核准注册的情况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其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但未能被采纳,理由是“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而上述申请人用以相同商标获核准注册情况证明其商标无“不良影响”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争取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9.07.19 -
商标评审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
【判决要点】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它是对标志本身能否作为商标注册的一种适格性评价。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更不应变动不居。 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审查的基本依据均为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亦不能以个案
发布时间:2017.01.16 -
“个案审查”原则在驳回复审案件中的适用
对于商标代理从业者而言,“个案审查”原则是个再熟悉不过的概念。尤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驳回复审决定和判决文书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类似“商标采用个案审查制度,其它商标初步审定或者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依据”的表述。但是,这些表述大多止步于此,并不会对“个案审查”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原因进行详细的说理,这也
发布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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