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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力士成功阻止相似标志“MARINER”注册商标
理由中,异议人表达的主要论点是申请人的标志与劳力士的注册商标SUBMARINER存在混淆性相似,并且同属于涉及钟表工具和零件方面的第14类。 决定 劳力士异议的理由如下: —新加坡《商标法》第8(2)(b)条:就相似的竞争性商品而言,申请人的标志与异议人的商标相比相似性高于相异性,并且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商标法》第8(7)(a)条:假冒。 关于《商标法》第8(2)(b)条:标志之间的相似性和混淆
发布时间:2020.08.25 -
驳回复审案件中是否应考虑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
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纠纷案中,判断两件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时,应否考虑在先权利人的经营范围和使用意图?围绕着第33524347号“英氏”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指出,在先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是否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不属于商标申请驳回纠纷案的审查范围,在该案中,已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援引的部分在先注册商标仍合法、有效,故其
发布时间:2020.12.08 -
“MK”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9.07 -
共存同意书能否排除混淆可能性?
对涉案商标的注册、使用予以认可,在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必要的尊重。虽然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考虑因素,但也要考虑到相关公众对于近似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且在现实生活中也难以完全、绝对地排除商业标志的混淆可能性,尤其是在存在特定历史因素等特殊情形下,还可能存在不同生产、经营者善意注册、使用的特定商业标识的共存。相较于尚
发布时间:2020.09.22 -
USPTO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就商标异议纠纷作出决定
(TTAB)以异议者未在啤酒上使用CHINOOK商标为由撤销了适用于啤酒类别的CHINOOK商标的注册,并认定适用于啤酒商品的CHINOOKER'D IPA商标不太可能会与异议者适用于佐餐葡萄酒和含汽葡萄酒的注册商标CHINOOK产生混淆。该委员会的商标决定与USPTO的其他决定不一致,此前USPTO认为啤酒和葡萄酒是关联产品,当上述两个商标相似或相同时这可能会引起混淆。 为什么TTAB会认定两个
发布时间:2020.12.18 -
最高院多因素量化分析法:混淆可能性判定的终结者
作者:杜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像商标显著性概念一样,混淆可能性概念也是既让人着迷,又让人无奈的迷思(Myth)存在。从重要性来看,二者无疑都是商标法律制度的灵魂:它们贯穿于商标法律制度之始终,从商标授权确权到商标侵权;它们是立法、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永恒而常新的话题。 笔者认为,在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混淆可能性规定进行合理解释,特别是体系化解释的
发布时间:2017.10.09 -
商标固有显著性对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影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杨洋) 裁判要点 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品牌效应远大于旗下商品中单一商标所发挥的来源识别作用,降低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加之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尚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将对区分商品来源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混淆可能性判断以及侵权判定的重要因素。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巴黎贝丽丝香水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5.17 -
商标固有显著性对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影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杨洋) 裁判要点 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品牌效应远大于旗下商品中单一商标所发挥的来源识别作用,降低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加之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尚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将对区分商品来源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混淆可能性判断以及侵权判定的重要因素。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巴黎贝丽丝香水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5.17 -
商标反向混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何谓商标的反向混淆 爱德华.罗杰斯曾说:“商标的识别商品的作用就像姓名可以识别一个人一样。没有识别性标记,人们也不会因为优质的商品而自豪,因为好的品质缺乏应有的荣誉,低劣的品质也不会因此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商标的本质属于心理或思维的财产,商标只是在被消费者视为产源标记的意义上存在”。无论给予商标何种定义,不可否认的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最早出自
发布时间:2018.01.10 -
互联网环境下软件干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
标识,并以减价标识引导用户至“帮5买”网站购物的行为,会降低天猫公司网站的用户粘性,会给天猫公司造成损失。该购物助手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特点,同时会造成混淆服务来源、售后不良等后果,对消费者利益亦会产生一定的损害。长此以往,还有可能导致网络购物平台失去培育用户流量的动力,破坏网络购物这一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消除影响
发布时间: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