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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图文组合商标与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该自然人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起诉、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诉讼程序,该自然人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涉案“方正寒育”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案件评析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商标权利人提起异议、无效最常使用的相对理由,相关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为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在权利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诉争商标为
发布时间:2019.03.27 -
起名“鲍师傅”,惹来侵权案
使用“鲍师傅糕点”“鲍师傅”等标识,同时生产和销售品种和名称均与该公司相同或类似的“鲍师傅糕点”,并在店内外展示“传说中的鲍师傅来了”等标语。鲍才胜公司认为,上述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两家公司所销售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其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鲍才胜公司曾向缘朵饮品店致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沟通无果后,鲍才胜公司将缘朵饮品店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请求
发布时间:2019.04.16 -
判定商标近似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公众混淆
作出决定。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如果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19.04.23 -
“德力西”字号再起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构成近似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有关“德力西”企业字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 法院认定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德力西”商标在电气、开关行业长期以来具有较高知名度,在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前提下,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包含“德力西”的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原国家工商总局)作出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责令被告
发布时间:2020.07.17 -
反向混淆中的刻意接近
我国目前对反向混淆情形下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亦缺乏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但与正向混淆中对商标注册人主观意图考察同样重要的是,在反向混淆中需要对在先权利人使用涉案标识的方式、强度及目的进行考察。对于刻意追求混淆的在先权利人,其行为应当对商标侵权认定起到负面作用。 一、“米家案”引发的思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6日庭审直播审理了(2020)浙民终264号案(以下简称“米家
发布时间:2020.05.07 -
“来源”混淆误认不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制的范畴
使公众产生误认的,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例如,将“极品”注册在矿泉水商品上;将“清雪剂”注册在人用药商品上;将“苏宁公益”注册在金融管理服务上。但对于容易使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主要表现为“产地”是否包含“来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制的范围。 根据前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文义表达,对商品的来源作出了超出其固有程度或与
发布时间:2024.10.22 -
商标保护比例原则与反向混淆的例外之探讨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摘要:商标保护应坚持比例原则,显著性和知名度高的商标应获得商标法更强的保护,显著性和知名度低的商标则不应得到较强的司法保护。反向混淆理论目前尚未成为我国理论及立法所接受的成熟概念,司法实践中适用反向混淆应慎之又慎,其仅应为商标保护比例原则的例外。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在有证据证明商标在后使用者有吞噬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时,在综合考量其他混淆因素
发布时间:2017.05.09 -
商标保护比例原则与反向混淆的例外之探讨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摘要:商标保护应坚持比例原则,显著性和知名度高的商标应获得商标法更强的保护,显著性和知名度低的商标则不应得到较强的司法保护。反向混淆理论目前尚未成为我国理论及立法所接受的成熟概念,司法实践中适用反向混淆应慎之又慎,其仅应为商标保护比例原则的例外。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在有证据证明商标在后使用者有吞噬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时,在综合考量其他混淆因素
发布时间:2017.05.09 -
认为苏富比拍卖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决定
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英文部分“EST”,就忽略了其他要素特征而认定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 原告已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宣传,使该商标在中国消费者当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消费者能够轻易将原告具有很高显著性的诉争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进行区分。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
发布时间:2018.01.11 -
“ONLY”商标纠纷见分晓,涉案争议焦点受关注
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时尚汇公司不服该裁定,于同年3月19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2015年3月2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在诉争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时尚汇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品与引证商标
发布时间: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