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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正宗“黄金茶”?
客观情况不符,其指定的茶叶产区不具备特定的自然生长环境及配置要求。诉争商标指定的区域与“保靖黄金茶”产区重叠,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等原因,于2018年3月23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湘西黄金茶与保靖黄金茶均为地理标志商标,原告认为茶叶产地与客观情况不符,其指定的茶叶产区不具备特定的自然生长环境及配置要求,证据不足;“湘西黄金茶”中的“黄金茶”为一种功能性绿茶,名称
发布时间:2019.07.01 -
小米被指“鸠占鹊巢”,一审判赔1200万元
号“MIKA米家”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联安公司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不构成侵权。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是“反向混淆”的又一案例。商标注册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的权利,只要商标权人正当经营、正常使用商标,无论其经营结果或取得的知名度如何,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所拥有的商标权。在后的大企业如果利用知名度的优势阻碍商标权人建立自己与商标的对应关系,不正当地破坏商标权人通过商标
发布时间:2020.01.16 -
欧洲法院:商标声誉与“和其他品牌相似”无关
字母“CB”的图形标志,见下图)对该申请提出异议。GCB注册的类别与CCB申请的类别相同,包含各种支付卡交易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根据欧盟商标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一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则该申请必须被驳回。 例如,如果拟申请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且二者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保护地区的公众可能产生混淆;这种混淆包括与在先商标产生关联。在GCB对CCB的申请
发布时间:2020.08.18 -
米兔诉小米“反向混淆”案二审改判不侵权
近日,广东高院二审改判小米公司“米兔”商标反向混淆案,这是近年为数不多的一审认定构成反向混淆,二审认为不构成反向混淆的案例。 汇森公司起诉小米公司称,小米公司销售的“米兔”玩具类商品,侵害其第28类第6973601号、第20668294号“咪兔”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小米公司被诉的11款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被诉“米兔”商标标识与涉案“咪兔”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但不会使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3.07.05 -
从文字使用的正当性看“宋城”与“汴梁小宋城”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城’旅游综合体的核心项目”。 根据前述信息可知,争议双方均持有相关品类服务的注册商标,因此笔者推测宋城演艺起诉东京艺术中心和宋韵公司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即,“汴梁小宋城”商标与“宋城”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千古情》与《千回大宋》容易导致混淆。 三、东京艺术中心使用“宋城”是否具备正当性 由于相关信息仍处于未公布的状态,对此案的具体
发布时间:2018.01.24 -
称“健保通”商标被盗用,泰康保险起诉索赔4900万
被告提供的“健保通”服务主要为保险直付理赔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范围重合,且与涉案商标的中文部分文字完全相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获得巨大经济利益,侵犯了泰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布时间:2018.01.12 -
真假“雀友”分不清?雀友科技被判变更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权人松冈机电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其上述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及“禁止混淆”之原则。 首先,虽然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有效证据不能证明“雀友”系列商标在雀友科技公司登记注册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雀友”商标于2007年之后获得了“杭州市
发布时间:2018.05.16 -
京知受理“聖福记”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徐福记”商标核定使用的蜜饯、肉、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及图”商标、“徐福记”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圣福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一、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及图”商标和“徐福记”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设计理念
发布时间:2018.07.13 -
杭州浩翔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述三类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并在自己网站和宣传资料中称自己具备生产上述三类产品的资质和能力,并以“品质卓越浩翔机电”的虚假宣传方式宣传自己的产品,从而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浩翔集团的产品。“浩翔”系涉案注册商标的突出部分,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主要标志,杭州浩翔公司行为严重损害浩翔集团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被告辩称 杭州浩翔公司一审辩称:1.第3122443号商标
发布时间:2018.07.04 -
亿华公司与济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于2011年7月知道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即便如此,济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亦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 第三,一审法院关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存在错误。亿华公司和济民公司所生产的药物均为处方药,且剂型不同、针对的疾病不同,因此判断是否混淆的相关公众应为药品采购部门、医生、药师以及患者。无论是采购部门,还是医生或者药师,基于其专业性,不可能将涉案药品和济民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混淆;而患者必须根据医生
发布时间:201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