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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遗产方申请李小龙原名商标被认恶意
为歌曲创作服务、剧本写作服务)上的“Jun Fan the Musical”申请,是否与除戏剧表演外商品或服务上的“Jun Fan”近似且注册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存在混淆可能性。 首先,关于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似,James认为,武术训练服务在本质、使用目的和使用方法上与戏剧表演服务不同,分析欧盟法院的判例,也不能得出两种服务互补的结论。 “我没有忽视李小龙既创办武术训练学校(在美国)也是
发布时间:2018.08.16 -
“匡威”起诉“赛匡威”侵权获赔近40万元
”等商品上,注册号为第7182194号,后于2014年2月6日转让至原告。原告对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网店上销售的鞋产品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在构成元素、细节造型设计特征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极为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第7182194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还在对被控
发布时间:2018.08.20 -
可可、高士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构成对原告案涉专利权的侵犯。之后,原告委托案外人东莞市东城宏欢制衣厂(以下简称宏欢厂)向被告购买了六件被诉产品,并取得被告出具的发货单及快递单。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专利产品的销售造成巨大冲击,导致原告产品销量大幅下降,并在市场上造成一定程度的混淆,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贬损,也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程度的误认、误购,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现行
发布时间:2018.09.05 -
“叫了个鸡”索赔百万元被驳回
,均以“叫了个鸡”为名对外招募加盟商,并发展了300多家加盟店。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精品小吃店(以下简称精品小吃店)系其加盟店之一,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涉案标识,对外售卖商品的外包装也与原告相同。 台享公司认为,甄旺公司、手拉手公司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叫了个鸡”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误解原、被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8.09.11 -
“米家”商标早有其主,小米擅用被判赔1200万
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在判决中,杭州中院还特别梳理了一个时间关系: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
发布时间:2019.12.31 -
如何考量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标准?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产生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产生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在“啄木鸟”商标异议纠纷案中明确提出了“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17 -
认定商标近似应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判断标准
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搜房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第38类服务上。 2017年11月20日,搜房
发布时间:2020.09.14 -
混淆可能性在《商标法》第三十条中的定位与判断
前言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通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混淆可能性是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判断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系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便于叙述, 以下统称类似商品上的
发布时间:2021.12.10 -
诉中禁令:17家"山寨天猫"更名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10 -
“微博WEIBO.COM及图”和“微博及图”商标能否注册在殡仪、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上?
)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两引证商标 原告微梦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微梦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效果、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考虑到服务商标的特殊性以及本案指定使用服务的特殊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是“微博
发布时间:2018.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