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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在先生效裁判和品种行政管理认定品种权侵权事实 实现“刑”“行”“民”有机衔接和协同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二审判决认为,在先生效的涉种子刑事裁判认定的刑事被告人无证销售侵权种子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侵权事实;同时,根据在先生效民事判决以及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公告,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哈育189”与授权品种“利合228”实为同一品种。上述认定依法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实现了“刑”“行”“民
发布时间:2024.10.18 -
我国贵州发现树木新物种“荔波野桐”
图为“荔波野桐”。(徐建 摄) 我国科研人员在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的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现一种叶面极为皱缩的树木。经研究证实,该树种为大戟科野桐属树木的新物种。研究人员以发现地荔波县将其命名为“荔波野桐”,这一研究成果于11月8日发表在国际植物分类学期刊PhytoKeys上。 论文第一作者、贵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余江洪介绍,“荔波野桐”为常绿灌木或小乔木,以叶革质、叶面
发布时间:2024.11.11 -
青岛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开庭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青岛市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状告被告陈某、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曹某某(系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股东)未经其许可,销售假冒 “登海605”玉米种。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公司选育的“登海605”玉米种于2014年9月1日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授权保护期15年。2015年4月7日,公司发现陈某在即墨市某市场销售
发布时间:2015.12.29 -
植物新品种共有权人行使共有权的法律规制
作者 | 宋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所涉“苏科麦1号”植物新品种的共同培育人为杨安南和史净泉,在申请品种权的过程中,杨安南去世,史净泉与杨安南遗孀魏某某协商约定了杨安南和史净泉所占品种权益的比例。“苏科麦1号”获得授权,品种权人为杨安南、史净泉。后该品种独家授权许可苏科公司使用,因国家对种子公司经营门槛的提高,苏科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该品种,史净泉、魏某某均未经对方同意,分别将涉案品种独占许可
发布时间:2017.07.06 -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归属的认定
作者 | 徐新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春曦研究中心主张,其选育出性状稳定的“宁玉525”玉米品种,并于2008年8月7日通过第二届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定和定名,培育人为季某等。邯丰公司将“宁玉525”玉米品种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季某将自己列为培育人,两被告侵占其科研成果,故请求法院判决“宁玉525”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归其所有,并确认培育人为季某等。 经审理
发布时间:2017.07.20 -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审查《阿鲁沙保护植物新品种协定实施条例草案》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在津巴布韦哈拉雷召开专家会议,审查《阿鲁沙保护植物新品种协定实施条例草案》。 在开幕式上,津巴布韦农业部常务秘书长瑞森.齐西科(Ringson Chitsiko)赞赏了ARIPO制定阿鲁沙协议的成果以及各成员国专家投入的大量工作。 齐西科敦促代表们认识到保护植物新品种对非洲地区的粮食安全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并为农民提供高产免被病虫侵害的种子
发布时间:2016.06.29 -
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会议成果低于各方期望
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大会会议近期结束,大会决定在10月26日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联盟举行联合研讨会,讨论ITPGRFA与UPOV公约之间的关系。 很多人本来对此次大会抱有很大的期望,比如希望委托他人就UPOV和WIPO活动对农民权利产生的影响进行一次独立的研究,比如如果举行研讨会的话,应该邀请参与ITPGRFA第9条全面实施的发言人参加,尤其是要邀请
发布时间:2016.03.31 -
希腊法院作出有关植物品种的第一个判决
在Grapa有限公司以及SNFLMediterraneo SL公司诉一家希腊葡萄苗圃的案件中,科林斯地区法院接受了希腊有史以来第一次有关植物品种保护的诉讼请求。 Grapa公司是共同体植物品种Early Sweet的所有人,SNFL Mediterraneo SL则是植物品种Ralli Seedless的独占许可人,两个公司的权利都涉及到聚餐葡萄。这些公司了解到未经授权或许可,受保护的聚餐葡萄
发布时间:2016.08.12 -
被认为系通用名称引发权属纠纷
围绕着“莞香”是一种香料的名称还是一种植物的名称,广东省东莞市莞香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莞香园艺公司)与广东省东莞市香佬李茶业有限公司(下称香佬李公司)展开数次博弈。 因认为莞香园艺公司在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莞香”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莞香茶的主要原料,香佬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请求。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莞香园艺公司向北
发布时间:2016.03.30 -
植物新品种共有权人行使共有权的法律规制
作者 | 宋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所涉“苏科麦1号”植物新品种的共同培育人为杨安南和史净泉,在申请品种权的过程中,杨安南去世,史净泉与杨安南遗孀魏某某协商约定了杨安南和史净泉所占品种权益的比例。“苏科麦1号”获得授权,品种权人为杨安南、史净泉。后该品种独家授权许可苏科公司使用,因国家对种子公司经营门槛的提高,苏科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该品种,史净泉、魏某某均未经对方同意,分别将涉案品种独占许可
发布时间:201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