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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2023年第四批授权品种名单
、蝴蝶兰属、薰衣草属、梨属、桃、苹果、柑橘属、香蕉、猕猴桃属、葡萄属、草莓、枇杷、柱花草属、狼尾草属、人参、香菇、金针菇、平菇(糙皮侧耳、弗罗里达侧耳)共62个植物属种2428个品种,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要求,现对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7号.ofd.pdf 农业
发布时间:2024.01.05 -
从育种、授权、推广各阶段谈作物创新成果保护
1997年3月20日我国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式确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1999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1978年文本(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第5条的规定,植物新品种育种者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是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虽然UPOV公约1991年文本在其第14条规定中将育种者权利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收获材料以及由收获材料
发布时间:2024.01.18 -
“粤禾丝苗”品种权侵权案
案件提要 利用授权品种配组形成新品种后,为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或者品种审定以及为此需要而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是育种活动的继续,属于科研豁免的情形,不具有相关法律禁止的“商业目的”。 争议焦点 被告使用“粤禾丝苗”“恒丰A”组配出“恒丰优粤禾丝苗”并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向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审定的行为,属于科研范畴还是商业行为? 基本案情 某种
发布时间:2024.02.05 -
玉米植物新品种行政纠纷案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推进,植物新品种繁育成果显著,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保护植物新品种不仅有利于丰富我国种质资源,更有助于创新环境持续优化。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玉米植物新品种行政纠纷案,让小知带你了解一下植物新品种行政纠纷中新证据的采信规则吧~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项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B公司针对该品种权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2.07 -
“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二审判赔300万元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就是守护国家粮食安全命脉。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种业市场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是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纠纷上诉案,合议庭根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改判全额支持了权利人提出的300万元的索赔请求。 侵权种子套牌出售 辽宁某种
发布时间:2024.01.12 -
“316”胡萝卜种子侵权案
基本案情 壹、我种的胡萝卜怎么这么难看 农场主老金(化名)听说有个胡萝卜品种叫“萨卡达七寸”,俗称“316”,味道甜美、脆嫩多汁,很受消费者喜爱,便想在农场种植这种萝卜。老金偶然得知农场工人有个亲戚小苏(化...
发布时间:2024.03.05 -
植物新品种维权切勿选错样品
近年来,由于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在认定是否侵权的过程中,需要将被诉品种与拥有品种权的品种进行样品比对,因此,选择正确的样品对于维权至关重要。 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独占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
发布时间:2023.11.14 -
第二批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农业技术等服务提供者促成侵权种子销售行为的审查与认定(“金粳818”) 案情简介:原告江苏省某地种业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的独占被许可人。被告江苏某田农业产业发展公司以打造服务平台名义,发展种植大户等成为加盟会员,收取加盟费,建立会员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包括“金粳818”在内的种植大户之间的种子供需信息等。涉及种子数量通常在几千斤至一万斤,供种主体涉及淮安、宿迁、徐州、泰兴等地
发布时间:2023.12.26 -
我国云南发现兰科植物新物种盈江虾脊兰
云南发现兰科植物新物种盈江虾脊兰 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工作人员与福建农林大学专家团队近日在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植物资源调查时,发现了一种与镰萼虾脊兰极为相似的虾脊兰。通过形态学和分子系统学研究对比,确定该物种为兰科虾脊兰属新种,并以其发现地命名为盈江虾脊兰。相关研究结果于日前在国际学术期刊《Phytotaxa》发表。 据了解,盈江虾脊兰与镰萼虾脊兰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盈江虾脊兰
发布时间:2024.02.21 -
“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 【基本案情】 蔡某光系品种权号为CNA20090677.9、名称为“三红蜜柚”的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其认为广州市润某商业公司连续大量销售“三红蜜柚”果实,侵害其涉案品种权,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蔡某光的诉讼请求。蔡某光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本案应当适用的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
发布时间: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