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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品种权授权行政案例1件,刑事案例1件。二是品种类型较为广泛。所涉植物品种涵盖面较广,既有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有辣椒、甜瓜、大豆等经济作物。三是诉争利益较大。案件所涉品种的经济价值较大,8件案例诉争标的额超过百万元,个别案件更是高达数亿元,受到业内广泛关注。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 一是坚持严格保护。加大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在涉“沃玉3号”玉米品种父母
发布时间:2024.03.18 -
“宁麦13”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2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安某甲种业研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某乙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上诉人淮安某甲种业研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乙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时间:2024.09.23 -
“奥黛丽”辣椒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1)内0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25日询问当事人,某种苗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郭*,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的经营者王某某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种苗北京
发布时间:2024.09.23 -
“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豫01知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3日、6月21日两次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恒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上诉人金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郑州华为种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彩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19 -
“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玉公司)、上诉人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禾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9.19 -
“扬辐麦4号”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440号国泰大厦1号楼9楼。 一审被告:柏恒基,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上诉人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种业公司)、上诉人戴天梅、上诉人杨居银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种业公司)、一审被告柏恒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
发布时间:2024.09.19 -
“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上诉人山东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24.09.19 -
“裕丰303”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鹏寿,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翠微南路。 上诉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鹏寿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甘01知民初14号民事判决
发布时间:2024.09.19 -
法院应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并可依职权酌定惩罚性赔偿倍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期审结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该案二审判决指出,当事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的包含惩罚性赔偿金在内的赔偿总额范围内,根据在案证据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倍数。该案对于明晰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方法具有参考意义。 该案基本
发布时间:2024.08.02 -
“宁麦13”小麦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2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安某甲种业研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某乙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上诉人淮安某甲种业研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乙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时间: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