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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高行终字第1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法定代表人李秋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建平,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建兰,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聪,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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