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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形式要件负有审查义务
本案要旨 虽然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是由商标申请人所启动,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理由和证据,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为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程序的审查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受理驳回复审程序的形式要件应当负有审查义务。若商评委受理相关案件后,发现案件存在不应予以受理的法定情形时,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给予其补救的机会。 案情 第7355312号“索飞娅”商标(下称
发布时间:2013.09.04 -
对定牌加工中以注意义务判定侵权方式的反思
作者:孟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直存在争议。但通常问题集中在贴牌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权的地域性,以及定牌加工是否会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等问题上。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定牌加工侵权认定中出现了新的思路与方法,最为典型的就是通过审查加工企业的注意义务,判断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以“注意义务”作为侵权判定的方式,改变了通常侵权的认定方法,对此如何理解,笔者对此进行简要
发布时间:2017.10.09 -
种植大户对委托制种行为合法性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具有一定种植经营规模的种植大户在受托制种活动中应当对委托制种行为的合法性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不能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取得玉米新品种“万糯2000”植物新品种权。2019年9月,华穗种业公司发现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乡巨龙科技示范
发布时间:2022.09.01 -
平台收费与注意义务间关系之检视
作为商业组织,网络平台服务商必然要从其提供的服务中获得收益,向使用其服务的用户收费就是一种常见形式。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平台方收费是否影响其版权注意义务的内容以及如何影响。这一平台收费与其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乎各方利益之平衡,明晰的法律调整于此不可或缺。 一、“不负有一般性审查义务”原则 对于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平台服务商不负有一般性的主动审核义务。无论平台对发布内容的用户
发布时间:2024.09.30 -
互联网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的评价性适用
解释是所有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不同的解释的方法有可能获得的不同理解。“注意义务”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概念,其肇始于英美法的过失侵权,目前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或司法所接受。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是时下的一个热点话题。要讨论这一话题,必须要明确注意义务的规范性质及其解释方法,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互联网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的适用。 一、作为评价性规范的注意义务 法律规范依照其抽象性,呈现出阶梯式
发布时间:2024.09.19 -
销售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是否构成使用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李礼 吕东 【理念阐述】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处于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应当注意的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根据其商业关系、或可以确定的事实和证据、或诚实信用原则或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示的保密情形
发布时间:2018.11.21 -
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二审宣判!
今天(1月19日),上海一中院对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 上海一中院认为,投诉方供货商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投诉,淘宝公司在证据审核过程中存有过错,导致未及时终止处罚,网店售卖投诉商品存有不当且未积极维权,亦存在一定过错,改判酌定网店损失20万元,供货商、淘宝公司和网店分别承担50%、30%和20%的责任,并判令淘宝公司限时恢复网店积分和保证金。 案情回顾
发布时间:2021.01.20 -
关于游戏直播主的竞业限制与第三方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
作者: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近年来,游戏播主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频发,不少平台起诉播主跳槽纠纷的判决已经面世。有的判决游戏直播播主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例如:“贾*寒立即停止违反《直播播主独家合作协议》的行为,继续履行《直播播主独家合作协议》中的不作为义务,立即停止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任何第三方提供直播服务或类似直播活动。”[1]有的判决认定第三方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
发布时间:2018.07.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摘 要 《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2020年9月12日
发布时间:2021.04.22 -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的责任边界分析
?短视频平台上侵权视频俯拾皆是,犹如招展的“红旗”一样鲜艳,以至于随意浏览该视频的普通用户也能轻易辨别,可推定短视频平台对侵权作品应当是明知的,但平台并未采用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作品进行监测或审核,从而避免大量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平台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短视频的问世再次把“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推向焦点。本文将从我国“避风港”规则、“红旗”标准适用问题,短视频平台的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