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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化学药品的医药用途发明的新颖性认定
2016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专利篇·专利权行政案件 一审案号:(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819号 二审案号:(2014)高行终字第1435号 再审案号:(2015)知行字第355号 裁判要旨 对于涉及化学药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与现有技术在给药对象、给药方式、用途、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区别特征,如果对制药过程没有限定作用,而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则该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
发布时间:2017.08.07 -
中欧美日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撰写形式
疾病具有预防、治疗效果的发现,或者已知物质对其已知适应症以外的新适用症具有预防、治疗效果的发现,均需要相当的研发成本,无疑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但是对于这样的医药用途发明,将其撰写为何种权利要求却颇值得考量。尤其是发现已知物质的新适用症的医药用途发明,如果将其撰写成产品权利要求,则会由于产品本身已知而新颖性存疑,如果将其撰写成治疗某种疾病的用途权利要求,则无法满足目前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施行的将
发布时间: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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